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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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

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

作者:初炳东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76443

定价:31.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 本书特色

《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

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 目录

**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章 危害生命、身体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四、过失致人重伤罪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六、刑讯逼供罪七、虐待罪八、遗弃罪第二章 侵犯自由、安宁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二、绑架罪三、强奸罪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三章 侵害名誉、秘密的犯罪一、侮辱罪二、诽谤罪三、侵犯通信自由罪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四章 侵犯财产的犯罪一、抢劫罪二、抢夺罪三、敲诈勒索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职务侵占罪八、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三、失火罪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五、破坏交通工具罪六、破坏交通设施罪七、劫持航空器罪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九、交通肇事罪十、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七、伪造货币罪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十、洗钱罪十一、集资诈骗罪十二、票据诈骗罪十三、信用卡诈骗罪十四、保险诈骗罪十五、偷税罪十六、骗取出口退税罪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十八、侵犯著作权罪十九、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十、合同诈骗罪二十一、非法经营罪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犯罪一、妨害公务罪二、招摇撞骗罪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五、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六、伪证罪七、窝藏罪和包庇罪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十一、医疗事故罪十二、非法行医罪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十四、非法持有毒品罪十五、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十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十七、嫖宿幼女罪十八、传播性病罪十九、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淫秽表演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和行贿罪四、私分国有资产罪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九章 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徇私枉法罪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四、玩忽职守罪第三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第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煽动分裂国家罪二、间谍罪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一、冒充军人招摇诈骗罪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四、伪装、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十二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战时违抗命令罪二、隐瞒、谎报军情罪三、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四、武器装备肇事罪五、虐待部属罪后记

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 节选

《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具有如下特点:**,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相关法律规定、法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 相关资料

从行为方面看,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具有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并实际导致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实质是,对于具有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履行结果注意义务或者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以致引起死亡结果。本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并要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例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行为方式。第一,二被告人是否负有救人的义务呢?二被告人为了运费的数额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矛盾,于是私下密谋不让被害人下车,欲将其拉到潍坊。当车行至被害人家所在的村子东路段时,被害人要求停车,被告人丁某某只口头答应,但却加速行驶,被告人刘某某则用手阻止被害人下车,在互争中,被告人刘某某的右手将车门碰开,致被害人跌落车下。此时,被害人已摔成重伤。如不及时救治,就有死亡的危险。既然二被告人先前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的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被害人进一步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二,二被告人是否能够履行救人的义务呢?如果二被告人由于生理上有缺陷,缺乏必要的抢救能力,或者存在着客观的原因不能停车抢救,那么,也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但是,本案中,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停车抢救,排除危险,防止进一步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被告人却没有履行其抢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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