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PE的法律解读
中国PE的法律解读作者: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8622453 定价:49.8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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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2.募集信息的传播方式不同私募一般通过投资者之间的熟人关系,即以熟人推介的形式传播募集信息,而公募可以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和传播。也就是说,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不能采取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手段进行宣传。例如,不可以在电视或报纸上做广告,不能通过网络做宣传。而公募则可以公开宣传,最典型的公募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会举办路演或咨询会,公开询价并吸引投资者。3.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私募对于投资者的要求高于公募。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募资范围比公募狭窄,募集的宣传只能采用非公开的形式,为了获得足够规模且资金结构优质的资金,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会对投资者提出较高的要求。比如,对投资者的资产总额和最低投资额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投资者对PE的运作有较好的了解,同时要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4.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接受的政府监管不同私募比公募承担更少的信息披露义务,面临更少的政府监管,这也是私募形式备受欢迎的主要原因。因为私募的受众小于公募,如果私募股权基金运作不当或有违规运作行为,损害的是特定的投资者利益。而通过公募形式获得资金的企业或组织一旦有违规行为,损害的将是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以此为监管思路和原则,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而私募投资者在宽松的政策环境下,也获得了自由运作资本而获益的空间和动力。第二层含义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为未上市股权,被投资企业由于未公开上市发行股票,其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非公开募集。也就是说,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企业的私募股权。
中国PE的法律解读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运营管理为显著特点,以私募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务为延伸,致力于打造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精品所。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顾问、资产管理等投行服务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领域,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区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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