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帮助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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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帮助一点通

医疗纠纷-法律帮助一点通

作者:徐晓三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46111919

定价:20.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黄山书社

医疗纠纷-法律帮助一点通 节选

《法律帮助一点通:家庭财产纠纷》内容简介: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让人头疼,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都离不开基本的法律知识。即使有时可以借助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是说来说去,还是没有自己弄通它们来得迅捷方便。如果生活中没有纠纷或者少有纠纷,那才是和谐的,更是少了一件麻烦事。这就要防患于未然,就要懂法,而不是去做法盲。

医疗纠纷-法律帮助一点通 相关资料

插图:结过婚的人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共同居住,通常会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公开,且这种行为持续发生,比较稳定。现实生活中俗称其为“包二奶”,这是不道德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受害者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来弥补其所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还可以主张要求多分;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注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情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很少,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也很少。在举证时,很难证明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结婚之前,已经同居的,想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当事入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医疗纠纷-法律帮助一点通 作者简介

刘东根,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现在北京某重点政法高校法律系任教,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资深律师。在全国重点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编《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从2004年起已连续出版7年)等法律图书,现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犯罪辩护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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