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农药.化肥-法律帮助一点通
种子.农药.化肥-法律帮助一点通作者:江晓华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46114439 定价:20.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黄山书社 |
种子.农药.化肥-法律帮助一点通 节选
《种子·农药·化肥》采用问答的形式,简明扼要,一看就懂。先是对问题作简要解释,再精选生活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评析,然后通过“一点通”予以要点归纳。《种子·农药·化肥》的优势是针对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附上针对性强的案例和评析,让读者很直观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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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因此,李某可以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查询售种者是否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1)关于种子的鉴定《种子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因此,李某可以要求法庭检验机构对种子进行鉴定。(2)关于售假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因此,李某除了向相关部门反映农技服务站的问题之外,还可以向售假者提出双倍索赔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种子.农药.化肥-法律帮助一点通 作者简介
刘东根,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现在北京某重点政法高校法律系任教,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资深律师。在全国重点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编《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从2004年起已连续出版7年)等法律图书,现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犯罪辩护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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