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作者:高洁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75958 定价:35.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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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2)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1.一般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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