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作者:刘海涛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4352811

定价:99.0

出版时间:2001-01-07

出版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任莹诉周志丽、文化艺术报社、柏雨果、陕西电视台、法制日报社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案
  未被“豁免”的后续报道
   黄仕冠、黄德信诉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侵害名誉权案
  新闻线索庭外“导演”的新闻官司
   陆俊诉羊城体育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监督:隐藏的镜头下有多少权利
   程道平诉竹山电视台、方应成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
  来自大墙内的起诉
   张玉龙诉青海电视台、青海青年报社、青海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读者来信:先刊登再调查合不合法
   汤泽光、李胜富、陈友贵诉四川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大量插播广告是否侵害了受众权益
   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收视服务合同案
  还我采访权,媒体站在原告席上
   无锡日报社诉中国足球协会侵害名誉权案
  原告和被告:谁来为公开隐私负责
   李××诉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侵害隐私权案
  舆论曝光:细节出入“无伤大雅”
   夏正清诉服务导报社、南方周末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转载侵权:诉讼在致歉之后开始
   杜惠、郭小林、郭岭梅、郭晓惠诉贺方钊、幸福杂志社、湖南省作家协会、四川日报社、吉林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
  通信内容变成新闻报道之后
   李海强诉羊城晚报社侵害通信秘密权、名誉权案
  发生在现实世界的虚拟主体人格权之战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案
  冰岛罂粟花引出特许权话题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诉湖北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网络“战国时代”的证据尴尬
   新浪网与搜狐网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学术批评:容忍度的边界在哪里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权威文献记载与历史真实
   陈明亮、宋玉林诉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侵害名誉权案
  败诉催生法律史上**位公众人物
   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
  假新闻,报料人算不算“主谋”
   益阳歪歪槟榔总厂诉杨小军、严佑平、谭运辉、扬子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连环诉讼,源自公众信息消费
   熊劲松诉香港商报有限公司、湖南衡阳中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甲球侵害名誉权案
  报道符合新闻源规律,媒体免责
   张铁林诉周璇、成都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公正评论的一次艰难胜诉
   广州华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采访,播下侵权的种子
   刘×诉南方日报社、汪万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案
  公章的新闻权力有多大
   刘张雄诉榆林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公众人物肖像:新闻还是广告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营报社侵害肖像权案
  博客时代,谁来监管网络信息
   陈堂发诉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附录
 概述中涉及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
  李宝善自诉石莘元、顾尔石诽谤罪案
  南京两姐妹诉江苏教育电视台侵害隐私权案
  甘建华诉徐明生、费锡凤侵权赔偿案
  马骋诉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
  王亚光诉西北信息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于××、庞××诉沧州日报社、南皮县公安局、曹春亮侵害隐私权、名誉权案
  刘卫东诉石油管道报社侵害肖像权案
  成都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亿人商旅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丁亮诉上海有线电视台侵害用户权益案
  罗铭诉阳光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案
  张××诉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
  杨怀远、佘秀英诉张士敏诽谤案
  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唐敏诽谤案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朱小锁诉廖智斌、方慧侵害名誉权案
  冷传军诉媒体及作者侵害名誉权案
  刘华珍诉上海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四川质量报社、陈夕钢侵害名誉权案
  李淑琴、李静涛诉戴煌、南方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杜春芳诉现代家庭杂志社、李浩明侵害名誉权案
参考书目
述而不作
声明

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节选

bsp;原告:五处事实侵害名誉:被告:是失实而非侵权。庭上
  
唇枪舌剑,庭外再起风波。节外生枝,原告散布不实信息;反
戈一击.被告提出反诉。慎之又慎,一审作出判决。
  1989年10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双方就其各自坚持的观点进行了多次辩论。
  原告认为:
  李文损害其名誉的主要事实是:不是强奸犯将其说成了强奸犯;刑满释放
后仍称其为“犯”;“侮辱姑娘”的事实系杜撰;将其悔恨称为“滴着鳄鱼的泪”;
称《悔恨的泪》给人一种龌龊的心理感受和听觉刺激。
  被告方认为:
  要构成诽谤,捏造行为是重要要件,而被告根本无意故意把迟志强称为强
奸犯,被告的本意是评论囚歌——犯人或刑满释放者所唱的歌,流氓也好,强奸
犯也好,从文章的角度,只要是囚犯或者曾经是囚犯,效果是一样的,根本没必
要非把迟志强说成强奸犯不可而自讨苦吃。而被告恰恰是在公开的新闻报道
中,看到很大篇幅刊登的《银幕上的新星,生活中的罪犯——记迟志强从堕落到
犯罪》的报道,文中多处提到迟志强“奸污、奸淫、强奸、猥亵女性”。被告只是一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法律 宪法、行政法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