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法律评论-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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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律评论-第四卷

京师法律评论-第四卷

作者:赵秉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3108831

定价:50.0

出版时间:2010-03-01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京师法律评论-第四卷 本书特色

《京师法律评论(第4卷)》是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京师法律评论-第四卷 内容简介

本书是第4卷《京师法律评论》,书中具体包括了:wto中数字产品贸易文化多样性的法律问题、从普莱勒案看非法移民子女的人权保护、论连续性条约中的“同一事项”标准、“法律确信”的基本性质——国际习惯法构成要素中的心理要素、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重建大赦制度的现实基础等内容。

京师法律评论-第四卷 目录

主题研讨:国际法治与和谐世界的构建
求真务实,推进我国国际法理论创新——在“第六届国际法论坛:发展与挑战”学
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国际劳工核心标准权利性质初探
国际贸易统一法对全球贸易关系的调整
各国及经济体贸易救济法实施的类型与中国的对策
《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对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
中美bit谈判与国际投资条约的未来——多边意义的“双边大博弈”
斯托里冲突法思想探析
wto中数字产品贸易文化多样性的法律问题
从普莱勒案看非法移民子女的人权保护
论连续性条约中的“同一事项”标准
“法律确信”的基本性质——国际习惯法构成要素中的心理要素
学科专论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
重建大赦制度的现实基础
绑架罪争议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强奸犯罪刑法适用中的争议问题研究
论海峡两岸被判刑人移管制度的构建
trips协议和cbd的关系——国际谈判进展和主要争点
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看中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区别
从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类型
学术争鸣
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视角
风险社会视野下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以环境危险犯的设立为切入点
论突发事件应对状态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证据交换的实证研究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现状、问题与对策
比较法研究
中美过失共犯之比较研究
美国死刑案件中精神病专家的角色
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域外考察——以美国、日本、印度为例
中美宗教和赌博心理比较研究
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的限制令制度:比较与借鉴
从产品的自由流通到安全产品的自由流通——欧盟产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区际法治
澳门行政主导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与展望
法学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公益
高校法学学科建设问题的思考——以人才培养为视角
学科回顾
中国行政法学60年

京师法律评论-第四卷 节选

《京师法律评论(第4卷)》内容简介: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关注国内法治建设的同时,更要放眼世界,将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建设纳入我国国际法学的研究范围。本卷以“国际法治与和谐世界的构建”为研讨主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研中心主任张桂红教授承担了本主题的组稿及审读工作。读者首先可以读到对我国国际法理论创新提供方向性指引的文章,接下来是关于国际劳工核心标准权利性质的探讨。然后,读者可以看到关于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五篇文章,它们分别研究了国际贸易统一法对全球贸易关系的调整、各国及经济体贸易救济法实施的类型与中国的对策、《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对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中美BIT谈判与国际投资条约的未来,以及WTO中数字产品贸易文化多样性的法律问题等。这些文章反映了学界在国际贸易法方面的*新研究成果,颇具前瞻性。另有作者对斯托里冲突法思想进行了全面的探析,相信必能拓宽我们的视野。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有作者结合美国普莱勒案研究了非法移民子女的人权保护问题。在国际条约方面,由于国际社会立法主体多元化,加上国际条约的数量越来越多,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开始成为当代国际法的重要问题,读者在此可以看到讨论连续性条约中的“同一事项”标准的文章。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与认定问题也是国际法法律渊源理论的难点。有作者对习惯法构成要素理论中“法律确信”的基本性质进行了研究。

京师法律评论-第四卷 相关资料

插图:然而,一提到人权,自然会涉及国际上关于普遍人权的争论。前文已提及国际社会对联合国人权公约中关于两类权利的争论。笔者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劳工权利标准公约关于劳工权利的保护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得不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按照劳工标准的历史发展,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道。其含义如同今日动物保护者所言的猫道、狗道,其意义是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解决劳动者与动物的差别。即满足维持劳动者基本生存的需要。当奴隶或农民被资本主义的大机器剥夺成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时,出卖与其生命俱在的体力劳动成为他唯一的资本。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契约一方是笑眯眯的资本家,另一方是劳动者,18世纪和19世纪的文学作品中充斥着对这种血汗工厂的描写。无产者的境遇与奴隶相差无几。这时爆发的工人运动所争取的不过是劳动者像人一样的待遇——人道。大量的工人运动爆发的革命,迫使先行的工业化国家纷纷颁布涉及劳工权益的国内法,以满足资本主义工业大生产的需要,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缓和阶级矛盾。第二阶段:人道主义。科斯塔斯·杜兹纳(Costas Douzinas)指出,18世纪末,“人”的概念开始出现。人道主义认为,人具有普遍之本质。这一本质属于现实主体,乃每个个体所固有之属性①,即权利概念中的人②。人道主义者虽然看到了社会广泛存在的不公,提出抽象的人的权利、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然而抽象之人与社会之人即真正享有权利、生活在具体社区中的公民之间存在的差距,导致其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三阶段:人权。“二战”后,把劳动者视为法律主体,从权利义务角度看待劳动者。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互动,共同完成了劳动者从奴隶(工具)到人(人道)再到公民(人权)的嬗变。就人权的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国内法的权利。是否存在普适的人权或在法的严格意义上,是否存在国际人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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