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
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作者:杨剑波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5300158 定价:30.0 出版时间:2010-04-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立意高远,选题新颖。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刑法学研究繁荣昌盛,成绩斐然,但仍有一些基础理论和重要领域鲜有涉及,研究成果较为薄弱,诸如刑法明确性原则等问题。杨剑波同志敏锐地将研究视野定格手刑法明确性原则,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以专著形式出版;对于拓展刑法学研究领域,促进刑事立法,改进刑事司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据了解,这是国内迄今为止研究刑法明确性原则的**部专著,反映了他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勇攀高峰的学术精神。
二是资料翔实,论证深入。作者在广泛梳理,高度提炼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新判例、学说、解释的基础上,分析了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历史沿革、思想渊源、判断标准等,资料翔实、运用恰当、人法人理、承上启下、融会贯通。本书对刑法明确性原则涉及的空白刑法规范、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空白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也对刑法明确性的实现途径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见解。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性。
三是逻辑清楚,结构完整。作者在书中建构了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对意义、主要内容、实现途径这样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时,作者提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罪之明确性、刑之明确性,需要由立法与司法共同实现等具有开拓性的理论观点。全书视野开阔,逻辑清晰、语言流畅、结构严谨,反映了作者良好的思辨能力和写作技巧。本书的出版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学术界长期以来对此问题研究的薄弱,也为今后的深入研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 目录
引言**章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基础理论
**节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历史沿革
一、英美法系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大陆法系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思想渊源
一、法治思想
二、人权保障主义
三、法律确定性要求
四、罪刑法定主义
第三节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内涵界定
一、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地位
三、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功能
第四节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判断标准
一、国外判断刑法明确性的观点评述
二、我国判断刑法明确性的标准确立
三、符合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法类型
第二章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意义
**节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辩证认识
一、刑法绝对明确的要求
二、刑法相对明确的原因
三、刑法明确的辩证统一
第二节 明确性原则与空白刑法规范
一、空白刑法规范的概念界定
二、空白刑法规范的基本分类
三、明确性原则与空白刑法规范的关系梳理
第三节 明确性原则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沿革
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征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四、明确性原则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关系梳理
第四节 明确性原则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一、开放的构成要件的基本问题
二、明确性原则与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明确性原则与过失犯
四、明确性原则与非法定目的犯
第三章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节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内容界定
一、刑法明确性原则内容的观点述评
二、刑法明确性原则内容的合理界定
第二节 刑法形式明确性
一、刑法形式明确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刑法形式明确问题评析
第三节 刑法实质明确性
一、刑法实质明确的主要内容
二、罪之明确性
三、刑之明确性
第四章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实现途径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 节选
《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内容简介:刑法明确性原则是从美国“不明确即无效”原则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原则。《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深入分析了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对意义、主要内容和实现路径,提出刑法明确性原则是由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出来的,要求刑法从形式和实质上都必须清楚、确切,面向立法并指导司法的原则,包括形式明确和实质明确两个方面,判断明确性应从一般人、立法者、司法者三个角度来确立综合性标准,刑法明确性永远是相对的,必须通过立法与司法共同实现。
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 相关资料
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明确性原则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权保障的客观需要,是罪刑法定的实质内容。三、我国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历史沿革中国历史上刑法文化发达,中国刑法史是法制史的重心,但中国的刑法均为家长私有制及君主专制体制的反映和保证,没有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更谈不上刑法明确性原则。中国刑法的近代化始于清末的修律。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作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时力主引进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他在其著作中对于刑法的明确性及其重要性也有所论及,他曾指出:“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与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授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杀人也。”沈氏主张:“律例中一二紧要字眼,关系罪名之生死出入,不得有含糊笼统之词也”,即以明确之构成要件规定,避免司法者恣意。凡欠缺构成要件明确性之规定的,“不应为之类皆勿用”,以达“使愚夫愚妇相率而达犯罪”之刑罚规范与保障的机能之目的。①近代著名学者梁启超先生在论及法律语言特征时曾说:“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日明,二日确,三日弹性力。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性力就法文所含意义言之。”虽然他没有专门论述刑法的明确性,但是他关于法律特征的论述对于刑法也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总体而言,我国近代以前的刑法虽然发达,但并没有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土壤与条件,历代学者关于律例中用语明确的要求只是形式上的,并不具备实质的人权保障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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