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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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案例应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案例应用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开 本:大32开

书号ISBN:9787509315293

定价:18.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案例应用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案例应用版)》主要内容简介: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因此,案例为我们理解法律打开了一扇窗户,使抽象的法律以鲜活的面孔呈现在我们的面前。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法律语言如何成为我们的生活语言,从而更好地理解立法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应该怎样恰当处理与应对;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当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时,可以用哪些法条去维护权益;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别人是怎样吃亏上当的,应该如何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我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近年来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选择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法律法规,精心挑选案例,针对法条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法规案例应用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案例解读”——用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2.“应用提示”——对重点法条和难点问题做了专业提示,帮助读者理解条文含义和准确运用法律。3.“相关规定”——列举了与主法条相关的法条,并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了重要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案例应用版 相关资料

赔偿委员会认为,佛山市公安局某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请求人被错误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责任。赔偿方式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对此,赔偿义务机关已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其刑事拘留期间的误工费346.36元(2002年度国家职工日子均工资为49.48元),对其他要求不予赔偿。复议机关佛山市公安局也已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又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其被错误刑事拘留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名誉及精神损失费。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八项[原第28条第(七)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符合直接损失的情形,应不予支持。另外,由于赔偿请求人未能提供其名誉因本案而受到相应损害的事实依据,故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主张,也没能得到支持。此外,复议机关主张赔偿请求人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已超出《国家赔偿法》第25条(原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三十日期限,法院不应受理。经查,复议机关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2004年1月24日,该信被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邮局的该回执不能证明已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送达时间应为赔偿请求人主张的2004,年7月23日,故复议机关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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