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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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作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3000451

定价:34.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本书特色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系列教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目录

**章 导论一、我们需要学习二、我们学习什么三、我们怎样学习第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本章学习要点**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知识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四、国外实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情况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规则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渊源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实体性规则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程序性规则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组织机制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二、其他国际保护组织三、主权国家的保护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路径选择第四节 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策略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二、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措施三、我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策略本章思考与练习第三章 版权及其邻接权的国际保护本章学习要点**节 版权及其邻接权国际保护概述一、版权与邻接权概述二、版权与版权法的国际化三、版权国际保护的方法第二节 版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一、《伯尔尼公约》二、TRIPs协议关于版权及其邻接权的法律规则三、《世界版权公约》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三节 邻接权国际保护的专项公约一、《罗马公约》二、《唱片公约》或《录音制品公约》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第四节 版权及其邻接权国际保护的若干特殊问题一、互联网与版权保护问题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三、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第五节 中国与版权的国际保护规则一、作为发展中国家对版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利用二、我国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章思考与练习第四章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本章学习要点**节 专利权国际保护概述一、专利权国际保护产生的基础二、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三、专利权国际保护的未来第二节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一、《巴黎公约》的规则二、《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则三、TRIPs协议的规则第三节 如何利用专利权国际保护规则一、专利技术研发策略二、专利申请策略三、专利权利用策略四、专利权保护策略本章思考与练习第五章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本章学习要点**节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概述一、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的概念二、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的意义三、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的历程四、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五、我国与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第二节 商标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一、《巴黎公约》的规则二、马德里体系的规则三、《商标注册条约》的规则四、商标法条约体系的规则五、TRIPs协议的规则第三节 企业对商标权的国际保护规则的利用一、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国际保护规则的利用二、商标交易过程中对国际保护规则的利用三、处理商标纠纷事务时对国际规则的利用第四节 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三、服务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本章思考与练习第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本章学习要点**节 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一、发展概述二、TRIP6协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三、美国、日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一、发展概述二、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三、法国、美国与印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一、发展概述二、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和特征三、植物新品种保护四、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公约五、美国和日本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第四节 集成电路的国际保护一、发展概述二、保护模式的选择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客体和保护要件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六、保护期限七、法律责任八、隐藏于布图设计背后的产业技术标准问题本章思考与练习参考文献编后记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节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一本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专业培训教材。书中既从宏观角度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行了叙述,也从微观角度分别对版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其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行了阐述。全书体例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案例充分,不啻为一本优秀的教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读者对象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者、高校和科研单位相关研究者、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对知识产权感兴趣人士。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相关资料

插图:版权的法律保护是否有前置条件和手续,即“自动保护”还是“非自动保护”,各国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伯尔尼公约》采纳的是“自动保护”原则。按照《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受保护作品的作者享受和行使根据国民待遇而获得的权利以及《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使成员国要求本国国民必须履行有关手续才能得到保护,如登记、交存样书、交费、加以特别标记等,也不得要求根据公约受到保护的非本国国民的作者履行这些手续。在“自动保护”的前提下,公约允许缔约国作出“固定形式要求”。的保留,即,各缔约国有权在其法律中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上的文学艺术作品。对于没有通过有形载体固定下来的作品,各国法律可以规定不予保护。从版权的国际保护角度看,当一些国家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而另外一些则要求作者履行相关手续时这种保护标准的不一致势必给版权的跨国保护带来诸多困难。因此,《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不但统一了这方面的保护标准,而且提供了较高的保护标准。当然,这对于传统上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的那些国家来说,难以接受和适应,自动保护原则的实施可能会给这些国家国内的版权管理活动带来不便,也会对相应的国内法律体系造成冲击。这是一些国家不愿意参加《伯尔尼公约》的重要原因之一。4.独立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其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据此,作品在其他缔约国所享受的保护,与其在起源国受到的保护无关。作品在某缔约国能享受到何种保护,完全取决于该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以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各缔约国有权自行确定对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对版权被侵权的救济措施。这就是版权的“独立保护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国仅依据其国内的版权法给予作者版权保护,不受其他缔约国相关做法或决定的影响。各国对版权的保护彼此独立。对于作者而言,由于《伯尔尼公约》并未创设“国际版权”,因此,作者只能在各国享受各该国给予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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