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指委秘书处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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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指委秘书处推荐教材)

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指委秘书处推荐教材)

作者:韩立余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300124155

定价:49.8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指委秘书处推荐教材) 节选

《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内容简介: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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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确认和规范的、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其中,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即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可主张票据法规定的及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承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义务。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是否在出票行为中出现,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两种。基本当事人是票据一经签发就存在的当事人,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票据签发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所有的票据当事人都置身于债权债务关系之中。票据的任何持票人都是债权人,在票据上签名的任何人都是债务人,如在票据上为承兑行为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为背书行为的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出票人都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权人可凭其所持票据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还可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偿还请求权。(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以下以汇票为主论述票据行为。1.出票。出票是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必须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方面。制作票据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否则票据无效。出票行为一旦完成,汇票的出票人即承担保证付款人承兑与付款的责任①,收款人或持票人如果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有权向出票人追索。2.背书。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律行为。背书在法律上的效力有二:一是权利转让的效力。记名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并交付票据,向他人转让其票据权利。二是担保效力。背书人对其全部后手负担保责任,当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背书人必须支付票据款项或承担追索责任。因此,票据上的背书越多,其信用越高。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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