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

作者:萨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72919

定价:31.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其中的一些,他孜孜以求,而对另外一些,他则避而远之。时常,即便行为的目标已经明确,他也会按兵不动;而且,他常常选择出现在他面前的多种事物中的一种,而舍弃其他。4.理解和判断的才能,叫做理智(understanding,intellectus)。必须肯定的是,任何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具备天赋的理解力,辅以指导和恰当的反思,就足以使他至少能够获得对那些有益于人世良好而宁静生活之普遍诫律与原则的理解;并且认识到,这些普遍诫律与原则是符合人类本性的。如果这一点得不到认可,那么至少在人类的法庭中,人们就可以以不可抗拒的无知为抗辩理由,来遮掩其所干的所有坏事。因为,在人类的法庭上,没有人会因为违反了一个超出其理解能力的规则而被判处有罪。5.一个人凭其理智完全能够非常准确地明白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以至于他知道怎样赋予他的观点以确定无疑和无可辩驳的理由,我们称这样一个人具有正确的良知。然而,在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上,一个人也许持有正确的看法,但是,他不能在论争中进行论证并为其提供根据。他也许是从他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一般生活方式中获得这个看法的,也可能是从习惯中、从上级权威中获得的,并且他没有理由采取一种相反的理由。这样一种人可以说是具有潜在的良知。大多数人都受到潜在良知的指引;而只有少数人才被赋予了知其所以然的天分。6.有些人发现,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论争的两边往往都让人觉得有理,而且这些人也缺乏清楚地辨明孰轻孰重的判断能力。通常,用于表示这种情况的术语是疑虑(doubtful conscience)。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萨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 译者:(英国)迈克尔·西尔弗索恩(Michael Silverthorne) 支振锋 编者:(英国)詹姆斯·图利(James Tully)萨缪尔·普芬道夫,17世纪德国自然法哲学最有力的捍卫者和阐释者,近代欧洲杰出的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家。是洛克、莱布尼兹、维柯、卡迈克尔、沃尔夫、哈钦森、休谟、卢梭和亚当·斯密等伟大启蒙作家思想的滋养者或激发者。詹姆斯·图利,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政治学和哲学副教授。迈克尔·西尔弗索恩麦吉尔大学古典学副教授,从事罗马法和早期近代政治思想研究。支振锋,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著有《驯化法律》一书,翻译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知识与政治》、《法学讲演录》(1-3册)等5部著作。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法律 法的理论 法理学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