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作者:靳文静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010089911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第八章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
一、因喝奶粉导致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受害者能否索赔?
二、受害者能否用同类产品替代致害产品进行检测并作为证据使用?
三、车辆自燃受害人如何举证及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四、电视机自燃后受害人在索赔时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节选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内容简介:现代社会中,一些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增强竞争力,通常会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上,对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没有给予同等的重视。伴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各种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产品在研发和推广时客观上存在难以预测的缺陷和风险;加之产品的科技型和专业性提高,对产品的警示和说明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就无法避免。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相关资料
按照《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展销会是由一个或几个经营者举办的,在特定的场所和期限内,各经营者集中展示各自的商品并以现货或预售方式对外销售的交易活动。展销会最主要的特点是:举办的时间不固定,有短有长;主办方和参展的单位之间没有固定的联系。在展销会期间,双方合作,一旦展销会结束,参展单位即各自离散。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展销会上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在展销会结束后往往很难找到展销会上的销售者并要求赔偿,而相对容易找到展销会的主办方。通常情况下,展销会的主办方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自己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产品的缺陷与其无关,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理由是:首先,主办方与参展者在展销会期间是互相合作的,他们无论是举办还是参加展销会,都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参展者销售产品,举办者向参展者收取参展费用,实质上是与参展者共享展销利润。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消费者到展销会上进行消费认可的是展销举办方的诚信度,因此,展销会的主办方对在其场地内销售的产品应尽到一定的监管义务,遇到消费纠纷,应积极主动地作出合理处理;此外,《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也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进行审查,《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这也是其承担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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