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作者:陈永革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561448625 定价:60.0 出版时间:2010-03-01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
行政诉讼法学 节选
《行政诉讼法学》内容包括:绪论、总论、起诉与立案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秩序的保障、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行政诉讼、参考文献及主要书目索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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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一)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的强制手段达到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间接强制执行分执行罚和代履行两种。1.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从而达到促使相对人主动履行的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罚的方式主要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等。2.代履行。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并能达到同一目的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自行或者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并向行政相对人收取履行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代履行避免了执行机关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从而缓解了行政相对人对执行的抗拒心理,只要行政相对人在代履行过程中不妨碍执行的实施,就可以达到执行的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履行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二)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以人身或财产强制力,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直接强制的对象不同,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前者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予以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等;后者如物价检查机构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相对人拒缴非法所得或者拒缴罚款的,按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等。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依法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1.书面告诫。进行书面告诫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阶段,也是先说服教育后强制执行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告诫应为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明确的相对人自行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强制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过书面告诫,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再实施强制执行。2.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收到书面告诫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书面告诫,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送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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