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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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 第1期

2010-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 第1期

作者:蔡从燕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301171813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0-05-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 第1期 本书特色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第1期)(2010)》要目:陈安:对香港居民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ICSID管辖权裁定的四项质疑——《中国-秘鲁BIT》适用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吗王海浪: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管辖权决定书简评——香港居民直接援用《中国秘鲁BIT》的法律依据单文华诺拉·伽拉赫:和谐世界理念和中国BIT范本建设——一个“和谐BIT范本”建议案韩龙:当下国际社会金融规制与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

2010-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 第1期 内容简介

《国际经济法学刊》(简称《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学刊》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学术数据来源集刊。

2010-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 第1期 目录

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专题研究
 对香港居民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icsid管辖权裁定的四项质疑 ——《中国—秘鲁bit》适用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吗 陈安
 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管辖权决定书简评 ——香港居民直接援用《中国—秘鲁bit》的法律依据 王海浪
 中外bits对香港特区的适用争议及其解决 ——以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为例 高成栋
世界贸易组织法
 欧美等国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初探 漆彤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视角下wto文化 贸易争端的解决 ——兼评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 闫瑞波
 中美轮胎特保案的法律分析 郑玲丽
 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某些企业”的 法律界定与解释 毛杰
国际投资法
 和谐世界理念和中国bit范本建设 ——一个“和谐bit范本”建议案 单文华诺拉·伽拉赫著(陈虹睿、王朝恩译)
 国际投资条约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研究 刘京莲
 涉及贿赂的跨国投资合同法律效力问题初探 贾浪蒋围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程序透明度研究 ——从《icsid仲裁规则》(2006)和《uncitral 仲裁规则(修订草案)》谈起 梁丹妮
国际金融法
 当下国际社会金融规制与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 韩龙
 “影子银行系统”的系统性风险与监管 ——以美国为例的探讨 秦岭
附录
 《国际经济法学刊》稿约
 《国际经济法学刊》书写技术规范(暂行)

2010-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 第1期 节选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第1期)(2010)》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学刊》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学术数据来源集刊。

2010-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 第1期 相关资料

插图:(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5)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6)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7)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8)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9)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10)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以及有权以自己名义缔结国际协议,这一原则在《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当中得到了更加详细的发挥。《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XI章规定香港有权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单独地协商与缔结它自己的国际协议。《中英联合声明》特别指出,香港在回归中国之前所缔结的国际协议仍然继续有效。关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外缔结的各种国际协议,附件一第XI章规定它们对香港的适用条件是:“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换言之,《中英联合声明》规定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各种国际协定在1997年后并不能自动适用于香港。相反,这些协定只有在中国政府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并决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后,才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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