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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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

举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刘俊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0846895

定价:20.0

出版时间:2010-05-01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举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内容包括:职工对事故负有责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能同时用吗?个体工商户的员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合法吗?在企业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出现工伤事故应向什么部门反映?工伤保险基金由哪些部分构成?工伤保险费率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吗?劳动者个人是否有义务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涵盖哪些方面的费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等。

举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资料

插图:(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给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的费用。如果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包括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的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为基金的合法支出留有一定的空间。但是,基金对于其他费用的支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2.《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举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简介

刘俊(1956~),男,四川省阆中市人,1983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部法大学),留校从事劳动法和房地产法教学科研工作。曾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主任等职,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主要社会兼职有: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人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土地资源与房地产学会副会长,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公开出版的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律咨询全书》、《中国法律百科全书》、《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劳动法学》(法学专业全国统编教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等;主持和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公开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主要有:《论流质约款的再生》、《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的重构》、《论土地征用的公共性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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