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专论(法学研究生用书)
行政法专论(法学研究生用书)作者:周佑勇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0116686 定价:39.0 出版时间:2010-03-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行政法专论(法学研究生用书) 本书特色
本教材针对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对本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具体分为行政法学:基本观念与方法论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裁量研究,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研究,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问题研究等10个专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实行对研究生的专题性或模块式教学。
行政法专论(法学研究生用书) 内容简介
本教材是为学习行政法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编写的,其主要特色是:
注重知识的层次性。本教材融知识性、思想性和方法性于一体,侧重于学生对本学科原理之原理、制度之精神、思维之方法的深刻感悟与体念。
写作体例的专题性。本教材采取专题性或模块式的编写体例,围绕一个个值得探讨、尚待深化的专题,展开对本学科一个个专业性问题的深入研究。
关注前沿、强调个性。本教材各个专题的编写分别由来自各专题理论研究前沿,且对所承担专题已形成个人研究专长和学术特色的不同学者承担。
行政法专论(法学研究生用书) 目录
**章 行政法:基本范畴、法律渊源与法律关系研究**节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 行政法学:基本观念与方法论研究
**节 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行政法学
第二节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行政法学方法论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裁量研究
**节 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引入
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 行政裁量及其治理模式
第四章 行政立法、行政规范与技术标准研究
**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行政规范
第三节 技术标准
第五章 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研究
**节 行政法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法的解释
第三节 行政法中的法律补充
第四节 行政法规范的选择
第六章 公务主体的法律形态研究
**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公法人
第四节 局署
第五节 承担公务的私人
第六节 私法形式的公务组织
第七章 公物法与公务员法问题研究
**节 公物与公营造物
第二节 公物的设置、管理与使用
第三节 公务员与公务员法
第四节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与管理机制
第八章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问题研究
**节 行政行为的理论界定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
第三节 行政程序问题
第九章 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问题研究
**节行政责任问题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造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认识误区解析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关系定位
第十章 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节 政府规制的改革
第二节 社会行政与行政的民主化
第三节 民营化的挑战
第四节 信息化的变革
第五节 全球化的影响
参考文献
行政法专论(法学研究生用书) 节选
《行政法专论》是为学习行政法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编写的,其主要特色是:注重知识的层次性。本教材融知识性、思想性和方法性于一体,侧重于学生对本学科原理之原理、制度之精神、思维之方法的深刻感悟与体念。写作体例的专题性。本教材采取专题性或模块式的编写体例,围绕一个个值得探讨、尚待深化的专题,展开对本学科一个个专业性问题的深入研究。关注前沿、强调个性。本教材各个专题的编写分别由来自各专题理论研究前沿,且对所承担专题已形成个人研究专长和学术特色的不同学者承担。
行政法专论(法学研究生用书) 相关资料
在我国,可以从如下三方面探讨法律保留原则的宪法根据:(1)民主原则。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法律保留也具有分权的意义,只有经民主选举、具有直接民主合法性的代议机关,才能对一般性地与人民有密切联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颁布普遍地对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①(2)法治国家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法治国家原则要求应以法律规范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不仅规制行政活动,而且应使人民能够预见并估计行政活动的效果。②基于法治国家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要求,不仅对于干预行政,而且对于给付行政都应在一定程度上适用法律保留原则。(3)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宪法》第二章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标题,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对一切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只有根据法律或者通过法律才能限制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意味着除法律之外的其他行政规定和措施,都不得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予以限制。由此可见,从宪法确认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中可以推导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二)法律正式的法律是“民主多数决定的象征和成就”,它由直接代表人民的立法机关,按照为实现特殊保障而设计的、公开的、保障反对意见的程序制定,并且因其特殊的表现形式而具有明确性和持久性。③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构成了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架。行政法律包括组织性法律、支配行政机关一般性活动的法律、对行政机关予以监督和制约的法律以及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组织性法律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支配行政机关一般性活动的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等。对行政机关活动予以监督和制约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包括《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三)行政法规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出现了立法机关向行政
法律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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