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作者:宣炀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02512818 定价:29.8 出版时间:2010-01-01 出版社:金城出版社 |
第十二章 法理常识面面观
小心你借出去的钱“打水漂”——诉讼时效
犯罪行为的未完成形态——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不知情的“第三者”——善意取得
主次之分_共同犯罪
屡教不改——累犯与数罪并罚
减免刑事处罚的前提——自首和立功
犯罪分子“重生”的希望——缓刑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节选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读者在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可以开阔视野,增加知识,让自己的生活更轻松、更自如。《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是一把打开充满神秘的法律之门的钥匙,同时它还是一把利剑,在你蒙受冤屈的时候,为你排忧解难。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相关资料
第一章 透析热点法律问题——人人都应知道的法律常识醉驾致死,缘何由死刑改判无期?——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2008年12月14日,四川男子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四川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诉后,终审法院没有改变罪名,但认为孙伟铭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痛哭。但法律不相信眼泪,任何人只要犯罪,就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也许有的读者朋友们会问,明明是交通肇事,为什么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是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一审判死刑,二审却改成了无期?原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动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国家对汽车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是因为作为现代交通工具的汽车,在使社会受益的同时,又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本案中,孙伟铭明知国家的规定,仍然漠视社会公众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章,尤其是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后,不计后果,在车辆和人流密集的道路上以限速两倍以上的速度逃逸,并违章跨越黄色双实线,造成4死1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元的严重后果。而且孙伟铭对于所发生的一切并没有采取任何避险措施,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所以在最终对其定刑的时候,判决其行为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原因,是基于各种因素综合衡量的。虽然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该依法严惩,但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同时,孙伟铭归案后真诚悔罪,多次写信或当庭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并通过其父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简介
宣炀,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浙江绍兴人。致力于百姓日常法 律和青少年法律问题研究,曾出版《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西点精英告诉你:为什么成功》等著作。其中《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被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为全国青少年优秀图书,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新闻出版报、新华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对该书作了推介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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