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约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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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约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共同约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作者:刘继臣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0845805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0-01-01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共同的约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共分为两编,主要讲述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内容有:集体合同概述、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历史沿革、集体合同主体、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格式和种类、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集体合同管理与争议处理、外国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与程序、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法律责任等。

共同约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相关资料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雇佣契约的本质与集体合同产生的原因合同又称契约,早在远古时代就已产生。在我国远古时期,交换产品时须在兽骨或龟甲上灼刻文字或符号,叫作“契”,因此合同又称契约。《诗·大雅·绵》说的“爰始爰谋,爰契我龟”,就是指交换产品时凭神立誓。当誓言不足以保障交换规则得以遵守时,就需要社会共同体制定法律规范予以保障,从而使交换规则取得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合同。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经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律形式”。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纪元前18世纪制定)是现存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典,这部仅有282条条文的奴隶制法典,几乎四分之一的内容是有关契约的规定。人类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制度,也得到了空前发展。在一切东西都商品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合同内容无所不包。没有什么东西不可买,也没有什么东西不可卖,甚至人身、人格及名誉都可以成为交换的对象。对此,马克思精癖地指出,在这个世界里,“人们一向认为不能出让的一切东西,这时都成了交换和买卖的对象,都能出让了”。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劳动力也成为自由买卖的商品。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从形式上看,雇佣劳动契约的当事人,即资本家和工人是平等自由的。工人有权接受或者拒绝资本家提出的劳动条件,离开某一个资本家把劳动力出卖给另一个资本家。但是,由于工人被剥夺了生产资料,为了生活就得出卖劳动力。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决定了工人同资本家订立劳动合同时,也不可能是平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揭露:“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

共同约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

刘继臣,山东昌乐县人,律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顾问,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第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参与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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