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4)(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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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4)(第二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4)(第二版)

作者: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29922

定价:29.0

出版时间:2008-10-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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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理分类。
(1)根据目的的不同: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和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
(2)根据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强制的对象不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措施。
(3)根据适用条件的不同: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2.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①盘问检查:公安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职权,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盘问和检查。②强制戒毒:对戒毒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③拘留或管束人身:短时间内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④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措施:针对容易传染的病人,为了防止其传染其他人而将其与别人隔离开来的一种临时措施。⑤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驱散:行政主体对在现场有危险的人强行带其离开现场的措施。
(2)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措施。①查封:行政主体对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有关人员对财产任意进行处分的行为。②扣押: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对动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扣押的财产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的行为。③冻结: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请求,冻结当事人的账户、不准其动用款项的行为。④强制收购、强制收兑: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的行为。八、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实施的法定条件。①实施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②被强制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③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④必须按照法定的种类运用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的程序。①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要经过行政机关首长的批准。②执行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拟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告知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告知救济的权利和途径。③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④制作现场笔录,由双方签字。当事人拒签的,由公证人员公证。九、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某种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代履行。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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