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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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

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

作者:郭建.伊晓婷编著

开 本:03

书号ISBN:9787811345636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09-09-01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 节选

《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内容简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它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并探究其发生、发展及演变的规律性,以及与世界其他法制相比较所独具的特色。换言之,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中国法制史一直是中国法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所需要的法学人才,因此让学生了解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显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历史上在法制方面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对于现在的法制建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了解中国悠久的法制方面的传统,了解在法制方面的民间习惯,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更是有着重要意义。另外在学习现代部门法的同时,掌握一定的有关的历史知识,可以提供一个作为比较思考的参考体系,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律概念及其体系,帮助学生更深入地学习法律的真谛。

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 相关资料

插图:晋律正式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对亲属相犯的案件,根据服制的轻重来确立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北朝的北齐制律时,单修《五服制》一卷,作为刑律的附则。而在《唐律》中,对五服的内容以及按服制定罪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在定罪方面,唐律明确规定,对某些家族(家庭)成员相互侵害的同样行为,以尊犯卑的可以不构成犯罪,而以卑犯尊的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是最严重的犯罪。如,父子相殴告的,父殴子,自属天经地义;甚至对子女“依法决罚,邂逅致死”的,也不构成犯罪。反之,子殴父的,属于“十恶”中的“恶逆”,要处以最严厉的斩刑。其次,在量刑方面,唐律同样明确规定,尊亲属侵害卑亲属的,亲等越近,量刑越轻;反之,卑亲属侵害尊亲属的,亲等越近,量刑越重。如,殴打尊亲属的,缌麻尊属徒一年半,小功、大功尊属依次递加一等;反之,殴打卑亲属的,只有造成伤害的才构成犯罪,殴伤缌麻卑亲属比常人减一等,小功、大功卑亲属依次递减一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亲属相盗的处理原则和人身侵犯的处理原则恰好相反,唐律的《户婚律》规定同居亲属私自用财,最重不过杖一百;《贼盗律》规定异居亲属相盗,“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显然采用的是按照亲等逐级减轻的原则,而且并不重视双方辈分的尊卑。由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发展至《大清律例》的“亲属相为容隐”毫无疑问也是“亲亲”的体现。在这一原则下,只要是大功以上亲属,都可以互相包庇罪行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尊尊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成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者们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发表了不少文章,从不同角度讨论了其实质,校正了认为礼只适用于大夫以上的贵族,刑是专门用来对付庶人和奴隶的偏颇看法。在本书“法律形式”中,我们已经解释过“刑”在西周时期的一种含义即指肉刑。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肉刑不上大夫。据儒家经典论述,西周时期,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刑罚的特权优待。一方面,明文规定某些刑罚不适用于大夫或“公族”。据《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另一方面,对于贵族官僚犯罪的可以用“赎”、“放逐”等方式来代替应受的刑罚。春秋时,郑国大夫公孙楚犯伤人罪,执政子产对他说我不忍心杀你,容许你远走。①此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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