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作者:王绍燕 开 本:03 书号ISBN:9787811344578 定价:27.0 出版时间:2009-09-01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
经济法基础 本书特色
《经济法基础》:21世纪高等职业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类专业规划教材
经济法基础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5篇,法学基础、合同法、商事组织法、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内容包括:法和经济法的概述,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大陆法系概述,普通法系概述。
经济法基础 目录
**篇 法学基础**章 经济法总论【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述第二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课后训练】第二章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大陆法系概述第二节 普通法系概述【课后训练】第三章 技能训练第二篇 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课后训练】第五章 货物买卖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第二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第三节 货物风险的转移【课后训练】第六章 技能训练第三篇 商事组织法第七章 公司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节 公司债券第八节 公司财务、会计第九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节 公司解散、清算和法律责任【课后训练】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课后训练】第九章 技能训练第四篇 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商标法第三节 专利法【课后训练】第十一章 产品责任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课后训练】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后训练】第十三章 对外贸易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第二节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第四节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课后训练】第十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托运人第三节 租船合同【课后训练】第十五章 税法【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增值税第三节 消费税和营业税第四节 关税第五节 所得税第六节 财产税、行为税第七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课后训练】第十六章 技能训练第五篇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十七章 仲裁与诉讼【学习目标】【重点难点】**节 仲裁第二节 诉讼【课后训练】第十八章 技能训练经济法基础 节选
《经济法基础》在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础上,较通俗全面地介绍了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如商事组织、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税收、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增强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有利于贯彻和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型、技能型人才。
经济法基础 相关资料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实践中,表决票往往分为赞成票、否决票和弃权票三种类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5.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2.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包括:(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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