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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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作者:吕高玉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209048590

定价:29.0

出版时间:2009-08-01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卫生法学 节选

《卫生法学》从大卫生角度出发,以法学基本理论和*新立法成果为基础,既介绍相关卫生法律制度,又注重探讨热点难点理论问题,力求实现理论性和知识性、科学性和新颖性、医学性和人文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结合。本教材可供医学院校各专业学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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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叉的法律关系。所谓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卫生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属于隶属关系。所谓横向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医药卫生单位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一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务,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没有主体和主体的活动,也就不能产生卫生法律关系。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领导、管理、组织卫生工作等职权,通过制定颁布各种卫生政策、法规,采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管理卫生工作。其在国家卫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们同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医疗卫生单位。是指从国家财政拨款取得经费的医疗卫生组织,包括医院、医学院校、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药检所、妇幼保健院(所)等机构。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与卫生工作有关的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研究单位等。社会团体。指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分为卫生社会团体和一般社会团体。卫生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它们在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卫生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卫生咨询和卫生医疗服务工作。公民。其作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特殊身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另一种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卫生法律关系成为主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可以成为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关系中接受我国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查验中的外国入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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