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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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作者:杨立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0113241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9-10-2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相关资料

(一)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财产法,这是区别于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将民法分为人法和财产法,由此形成民法的两大支柱,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财产权利。调整人身关系的那一部分民法规范称之为人法或者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那一部分民法规范称之为财产法或者财产权法。物权法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因而属于财产法,其规范的是基于财产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当中,规范财产关系的部分不仅仅是物权法,还有债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债权法是规范动态财产关系的民法部门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既具有财产性质、又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其主要方面是财产关系,因而将其置于财产法的范畴,被认为是关于无形财产的法律。继承法兼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性质,但是以财产法的性质为主,因而属于财产法。在这些法律当中,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二)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强行法,这是区别于债权法的显著特征之一。民法的基本性质,是任意法为主的私法,即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任意法,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否适用民法的规范,由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因而属于示范性法,立法所规定的,是给当事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由当事人决定是不是采用立法所标示的规范。但是,民法的任意性并不是绝对的,其中包含很多强制性的规范,因而具有一定的强行法性质。民法的这种以任意性为主的特征,一方面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内容上,即其主要内容是任意法,部分内容是强行法;另一方面表现为民法的某一部分主要性质是任意法,某一部分的主要性质是强行法。例如,债权法的基本性质是任意法,其主要规范都是任意性而不是强制性的。而物权法的性质与债权法相反,其主要部分是强行法,主要内容不是任意性规范而是强制性规范,因而具有强行法的特征。这是因为,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物权法对物权的很多规定都是强制性的,除少数例外之外,多数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必须绝对适用。例如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都不能自由约定。因此,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在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当事人在适用物权法的时候,以及法官在审判物权纠纷案件时,对此必须予以重视。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予以适用,不得由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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