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原理与应用-案例读本-(二)
法律的原理与应用-案例读本-(二)作者:江苏省省级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5101458 定价:29.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法律的原理与应用案例读本(2)》内容简介:自1986年以来,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和法律,在连续实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五五”普法工作,省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显著提高,省级机关法治化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江苏建设。但是,省级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抓得还不够紧、措施不够有力、效果不够明显,一些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识还不到位,学习自觉性还不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待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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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性质,也决定了法律的适用。本案研究所与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联建房地产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成后,除将部分房屋产权无偿交付研究所能用外,每年还向研究所交付科研补助金55万元,其余房屋房地产公司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产权仍归研究所所有。研究所虽以联建房屋纠纷提起诉讼,但该合同名为联建,实为投资建房、房屋使用权纠纷。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理由为:(1)该合同是由研究所使用行政划拨土地,因无资金建房,而利用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一方:由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房。待房建成后,房地产公司除将部分房屋直接交付研究所外,其余房屋房地产公司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产权仍归研究所所有,每年还向研究所交付科研补助金55万元。所以,按照合同约定,该土地及建成的房屋产权均未改变,而改变的仅是在一定期限内的房屋使用权。(2)联建是一种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特殊形式,即联建一方在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联合建房,并对建成房屋进行分配,而该合同并没有体现出联建合同的特征。(3)该合同约定,研究所将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委托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房,房地产公司所付建房投资款以及房屋建成后给研究所交付的科研补助金具有房屋土地租金性质,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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