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务与实务(第五版)
信托法务与实务(第五版)作者:三菱日联信托银行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514795 定价:58.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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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1.系由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仅此情形与代理、监护等相类似。就信托的定义而言,信托法完全排除了受托人为谋取自身利益为目的之情形(第二条)。虽然信托法承认受托人暂时可以固有财产方式保有全部受益权(第一百六十三条第2款),但该信托并非仅出自保护受托人之利益,故信托制度仍系由他人所为之财产管理制度。2.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或处分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其名义上的所有人。但是,由于宣言信托(第三条第3款)系由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采取的是以自己为受托人的特殊方式,故不产生财产权的转移。当财产权由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时,便具备了信托的特征。由第三人所为之财产管理的法律关系,就是衡量是否属于信托的一个特殊标志。3.受托人是唯一有权对外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之人。该权利不但包括诉讼外之权能,而且是唯一的权利行使人。委托人虽可向受托人做指示,但不得自行行使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另外,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结果所导致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管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不会直接归于委托人或受益人。虽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利益冲突)发生竞合,但与代理人的行为约束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不同。4.受托人虽取得名义与管理权,但在其任务的执行和权利的行使上,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接受信托目的之约束。法律不承认为受托人之利益的信托目的。也就是说,财产在法律上、形式上虽归属于受托人,但在经济上、实质上则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又称“双重所有权”,其理由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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