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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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

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

作者:付海晏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2242666

定价:30.0

出版时间:2010-04-01

出版社: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 本书特色

《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是史学文丛·华大博雅学术文库。

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 目录

导论一、研究范式的转变:从分散孤立到整体统二、法律社会史研究:理论中的继承与突破三、研究现状四、研究框架五、本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资料的说明**章 鄂东的司法区域、制度与诉讼概况**节 变动中的社会——1929-1949年问的鄂东司法区域一、鄂东司法区域的界定——1929年以来鄂东的定义二、1929年以来鄂东社会的变动概况第二节 制度变迁——鄂东司法体制的演变一、从县司法公署到县政府兼理司法二、鄂东各县司法处的成立三、抗战以来鄂东各县司法体制的制度变迁第三节 不规则的“M”形趋势: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概况研究一、全国变化的趋势二、鄂东各县民事诉讼数量变化的趋势三、诉讼案件类别的分析第二章 战时鄂东民事法律制度及其实践**节 战时民事法律制度的颁布第二节 《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与战时调解之加强一、战前调解之重视二、战时调解之厉行三、战时调解之成效第三节 战时巡回审判制度研究一、巡审制度之创设二、巡审制度之实践第三章 “秋后算账”与战后鄂东民事法律秩序的恢复与重建**节 纠纷再起——鄂东民事诉讼中的“秋后算账一、“秋后算账”——针对伪司法的反诉二、“秋后算账”——针对“伪势力”的诉讼第二节 虚实之间——“秋后算账”中的“自我道德化”第三节 因何而判?——“秋后算账”中的司法裁判第四章 “情事变更”与战后鄂东民事法律秩序的恢复与重建**节 “情事变更”对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一、战前判决,战后再诉二、战前民事关系战时中断,战后起诉三、战时民事关系,战后不满再诉第二节 “情事变更”中的公平裁量一、诉讼当事人间的博弈二、司法机关的公平裁量三、公平裁量中的标准问题第五章 变动社会中的婚姻关系纷争**节 婚姻关系中的民法新秩序一、解除婚约诉讼中妇女的权利二、撤销婚姻、离婚诉讼中妇女的权利第二节 民法新秩序的被破坏一、婚姻关系中妇女权利的被损害二、保护军人婚姻条例下妇女权利的被损害第三节 妇女的“发声”一、妇女“发声”的主动性二、妇女的“发声”——权利意识的体现三、妇女“发声”的失真第六章 变动社会中的财产权纷争**节 财产权中的民法新秩序:个人权利与男女平等原则的实践一、个人权利:保护卑亲属的财产权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第二节 财产权诉讼中的“化公为私”与“化私为公”一、祖产诉讼中的“化公为私”与“化私为公”二、寺庙财产权诉讼中的“化私为公”与“化公”为私第三节 财产权纠纷中法律观念的不足一、当事人不适格无权起诉二、对上诉利益*高限额了解不足三、诉讼中时间观念的不足第七章 控诉司法官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行动**节 控诉谁一、控诉体制的确立二、控诉司法官吏第二节 向谁控诉一、司法体制二、行政体制三、监察体制四、社会舆论第三节 真相大白——控诉案的处理与结果一、司法体制内部的处理二、真相大白结论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一、法律社会史研究视野下的法律秩序论二、社会变动对法律秩序的影响三、国民党民法的实效四、过渡性的制度变迁五、文本与话语的研究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 节选

《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内容简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法制方面的重大举措之一便是于1929-1931年间颁布了《民法》。相对于国民党政权在政治、军事等方面与共产党之间的斗争而言,从长期基础结构变化的角度来看,国民党民法被认为对近代中国更具有影响力。那么,国民党民法在变动时代下究竟是如何实践的?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对近代中国产生了影响呢?《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立足于192}一1949年间鄂东地区的400余件司法诉讼档案,研究了鄂东地区民事法律的制度概况以及社会变动下民事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实践,考察了社会变动因素对民事法律秩序的特殊影响,并研究了民事法律秩序的普通实践。

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 相关资料

法律制度的研究,结合了社会史与文化史。过去社会经济史和文化史学者多分道扬镳,互不过问。但在法律领域中,两者是不可能分离的。诉讼案件档案同时包含有关表述和有关行动的证据,意识与行为的分别研究不可能像诉讼案件的研究那样显示两者之间的相互关联。黄宗智提倡并身体力行地利用司法诉讼档案为主体,包含了表达与实践、结构与抉择等多方面的资料,以此出发,进行了结合“旧”经济史和社会史以及“新”文化史的“新法制史”的研究,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跨越存在于中美两国学术界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间的鸿沟”,并实现构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的总体研究的宏伟目标。司法诉讼档案既然具有如此重要的内在张力,那么黄宗智的研究在方法上自然不同于传统教科书式的研究,而是更吻合于瞿同祖先生开创的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路径。黄宗智的最终目标是中国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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