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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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作者:陈国庆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11397772

定价:51.0

出版时间:2010-05-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本书特色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是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十六章,主要内容包括: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目录

**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第二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章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四章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五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六章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七章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八章 非法狩猎罪
第九章 非法战胜农用地罪
第十章 非法采矿罪
第十一章 破坏怀采矿罪
第十二章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十三章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十四章 盗伐林木罪
第十五章 滥伐林木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节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在写作中融入了对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的详细解读,并对如何适用文件提出了具体建议,从而直接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司法认定工作服务,以期为广大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全面掌握和深入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机关就刑法适用问题出台的法律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提供参考。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相关资料

插图: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自然人可以成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在国内外理论和立法上均不存在异议。当然,作为危害环境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实施危害环境犯罪行为的,才能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6周岁或者神志不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危害环境犯罪的主体。非自然人作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是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伴随着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业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成为社会财富创造的重要来源,同时其生产活动所引起的对环境的危害和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也构成了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为了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的轻视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维系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些工业企业开始进入刑法调控的视野。1994年3月,在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举行的国际专家会议讨论并公布了一个《关于破坏环境国内法的推荐文本(草案)》,其中第5条就明确指出了法人应当为其违反法定或规章条款破坏环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关于危害环境犯罪的决议》专门规定了法人危害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法人应当对其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美国环境法》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为“任何人”。《美国清洁空气法》第42条把“人”解释为包括个人、公司、合伙、社团、城市、州及州以下的政府、联邦政府的任何机关或部门及其所属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其他环境法规对作为刑罚对象的“人”的解释都与它类似。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大多恪守罗马法的“法人不能犯罪”原则,不承认法人的犯罪主体地位。不过,面对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的巨大压力,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正逐渐认可法人的环境犯罪主体地位,并开始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方式对法人犯罪加以控制。例如,《日本公害罪法》率先以特别刑法方式对法人犯罪问题予以明确,即采取两罚制,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之一。该法第4条规定:“法人之代表或本人之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关于该法人或本人之业务,触犯前公害罪者,除处罚该行为人外,并对法人或本人课处之罚金刑。”我国刑法理论承认法人犯罪,但是在立法上没有使用法人犯罪这个概念,而是规定了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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