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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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作者:周洪波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11397864

定价:55.0

出版时间:2010-05-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本书特色

《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十二章,主要内容涵盖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邀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

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目录

**章 逃税罪
**节 逃税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第二节 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节 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逃税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第五节 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 抗税罪
**节 抗税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第二节 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节 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抗税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第五节 抗税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逃避追缴欠税罪
**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第二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节选

《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相关资料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认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首先违反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如果行为人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并进而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都构成逃税。当然,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要认定逃税,还需要证明纳税人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这主要从纳税人是否通过上述行为掩盖自己的纳税义务来认定。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联系的若干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全面、系统、序时、分类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整理、归纳后填制记账凭证,最后在账簿上进行登记。可见,账簿和记账凭证能够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业务,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收、代扣税款的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偷税抗税案件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伪造,是指以假充真,仿真造假的行为,也即行为人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上,采取涂改、挖补、剪贴、拼凑等方法,使账簿、记账凭证的款额增大或者减少,改变项目、种类等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隐藏有关记载实际收入的账簿、记账凭证,造成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假象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违反财会法律制度,未到法定期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单位审核批准,故意丢弃、烧毁账簿或记账凭证的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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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刑法 破坏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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