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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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

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

作者:朱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208094017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 本书特色

《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上海市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 内容简介

任何社会的运行均需要有一定资源满足公共利益或公众需要,这便是公用事业的角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公用事业是纳入到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调配体系中进行发展的,而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经济运营模式向市场经济体系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在市场化的语境中公用资源只有得到私法的承认披上私权的外衣才能自由的流动交易;另一方面公用资源特殊的可能性已经溢出了私法上一般物的常识框架,公用资源特殊属性使得关于物之普遍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抵触变得严重,传统民法在理论构建与制度设计上的滞后致使现有的权利配置机制无法优化公用资源的有效利用。本文通过探讨有关公用资源的民法属性及相关的权利配置特点和构架,以期将公用资源市场化运行纳入民法的视野,推动并规范其进程。以公用物的自身特性为切入点寻求其*佳权利配置,着力于公用物悲剧与反向悲剧这一市场化中*突出的法律问题,对其私法障碍的根源、私法解决的途径和方法给予明确的回答。基本要旨并不在于对公用物私权法律制度设计的诸多问题提供完备的解决办法,而是对公用物市场条件下的私法问题做一个相当的描绘、揭示和解析。

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 目录


内容摘要
绪论
**章 公用物的民法解读
 **节 不同镜像下的公用物
 一、语义学范畴里的公用物
 二、经济学视野中的公用物
 三、行政法维度内的公用物
 第二节 公用物对传统民法概念的冲击
 一、公用物形态的检讨
 二、传统民法之物的三重含义
 三、公用物具有民法上物的一般属性
 四、公用物作为民法上物具有的特殊性
 第三节 公用物对传统概念的修正
 一、公用物界定的意义

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 节选

《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内容简介:任何社会的运行均需要有一定资源满足公共利益或公众需要,这便是公用事业的角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公用事业是纳入到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调配体系中进行发展的,而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经济运营模式向市场经济体系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在市场化的语境中公用资源只有得到私法的承认披上私权的外衣才能自由的流动交易;另一方面公用资源特殊的可能性已经溢出了私法上一般物的常识框架,公用资源特殊属性使得关于物之普遍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抵触变得严重,传统民法在理论构建与制度设计上的滞后致使现有的权利配置机制无法优化公用资源的有效利用。本文通过探讨有关公用资源的民法属性及相关的权利配置特点和构架,以期将公用资源市场化运行纳入民法的视野,推动并规范其进程。以公用物的自身特性为切入点寻求其*佳权利配置,着力于公用物悲剧与反向悲剧这一市场化中*突出的法律问题,对其私法障碍的根源、私法解决的途径和方法给予明确的回答。基本要旨并不在于对公用物私权法律制度设计的诸多问题提供完备的解决办法,而是对公用物市场条件下的私法问题做一个相当的描绘、揭示和解析。

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 相关资料

插图:民法基本结构秩序中的人与物在各自轨道上发展演进的同时,也在相互地交织和作用。在理论上,人与物的分野应该说是明确的,在制度构建上,主体与客体的区分更具有意义。在承认人与物的二元并立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人与物处于一种函数的互动关系中,他们之间存在模糊的中间地带,有些领域两者相互的关联与影响甚至超越了他们之间的区别与对立。物可以划分为一般物与特殊物两大类,特殊物可能是性质上的特殊物、功能上的特殊物或者目的上的特殊物。性质上的特殊物,如野生动植物、宠物、遗体、脱离人体的器官与组织;功能上的特殊物,如货币、有价证券、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目的上的特殊物如公共财产。一般物可能因为具有某类特殊性而对主体产生特殊的影响。财产独立是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基础,而财产的规模大小则是影响主体形式的另一个更为特殊的作用指针。当财产量小,人的物质力量不大、经济地位不高,法律对主体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人的自然属性一伦理性上,具有生命和意志能力是把握民事主体的关键;当独立的财产不断扩大,主体的物质力量强大、经济地位攀升,法律对主体制度的回应必然会转移到财产的分割与聚合的制度安排上来。一般的物能将抽象的自由意志与外在的客观实在清晰地标识出来,有些物由于具有了某种特殊性而游走于主体与客体的边沿,这些处于人与物二元基本结构中间地带的特殊物模糊了人与物的区别与界限,使人格的法律定位变得困难,进而影响人格制度的规则与认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该条的第一款规定:“动物不是物”引发了动物应该归属于主体还是客体的争论;无形的虚拟财产的客体定位始终是一个争执的焦点。物对主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具有助益作用,在负载了特殊目的的物的自我价值实现的主体形态选择上,是否仅仅局限于国家,国家与公益的天然联系能否使其成为公共财产唯一合格的负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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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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