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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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实证研究

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实证研究

作者:景汉朝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36821

定价:39.0

出版时间:2010-10-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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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一、司法规律与经济规律之间的关系司法属司法,经济属经济。司法效率虽然也是“效率”,但毕竟不是“经济效率”。司法效率与经济效率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所遵循的首先是司法规律,同时对于所有事物所共有的特性(包括效率)有所体现。对于经济规律来说,效率本身就是它的本质属性,而经济中的公平正义是所有事物所共有的特性。司法为正义而存在,而正义中的效率因素成为效率正义的研究对象。经济为效率而存在,而效率中的正义因素成为对经济的公平要求。正义是司法的生命,但正义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有效率的正义和无效率的正义。为了突出效率的重要性,便有“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之法谚,但实际上即使是效率的缺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抹杀正义的价值。我们追求有效率的正义,因为现代社会需要有质量的正义,需要与社会其他各种事物协调一致发展的正义。因此,司法效率中的主导者不可能是经济规律,而仍然是司法规律。与其他事物一样,司法效率是司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增值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力求达到司法规律与经济规律之间的均衡关系,使两者共同发挥各自的作用。二、效率与公正、权威的关系公正、高效、权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三个本质特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效率是司法的形象,权威是司法的力量。这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论述。换句话说,公正是司法追求的基本价值,而效率是对这种价值的量化表现形式,权威则是这种价值的外部影响力。可以说,一个案件不论在多长时间内得到公正处理都是有价值的,但这种价值可能因处理不及时或不适时而降低其质量、减少其分量,从而也影响到司法在社会上的公信和影响力。关于司法效率的积极作用已有很多,这里不再重复。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中性视角。在司法过程中,公平正义是绝对不能牺牲的,因为司法失去公平正义就相当于司法失去了生命,一切便无从谈起。对于司法权威来说,它是一种力量,一种影响力,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外在性。它的来源不是自身,而是司法制度的各种因素。而效率作为司法正义的外部量化表现,它是一个伸缩性很强的变量,这也就意味着它是一个可能被牺牲、打折扣的事物。尽管谁都不希望牺牲效率,但如果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不可调和时,很可能是效率成为牺牲者。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当然,司法活动中个案的处理不是孤立的,司法发展的某一个特定时期不是孤立的,甚至整个司法也不是孤立的。在这样一种普遍联系的方法论之下,为追求公平正义而不得不牺牲一定程度的效率,或许正是为了追求更大的效率而付出的投入,或许它能够成就公平正义的完整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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