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汇编(地方篇)
海洋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汇编(地方篇)作者:孙书贤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2769093 定价:35.0 出版时间:2007-10-01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第七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和
国家制定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本行政区管辖海域的海
洋功能区划。
管辖海域的海岸线较短、海域面积较小的县(市、区),可以不单独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编制。
第八条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
准;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
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由省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修改的,由原编制
机关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除本条**款和第二款规定情形以外,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
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修改后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
供便利。
第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
区划编制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保护
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规划应当与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适应沿海经济发
屣的需要.
第三章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款规定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
审批。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六十公顷以下、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四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
海。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四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按
规定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并提交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书面材料。
法律 国际法 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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