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作者:曾尔恕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31727 定价:31.0 出版时间:2008-03-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产阶级大革命使它迅速走上创建资产阶级国家与法的道路。拿破仑统治时期,进行
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6年中(1804~1810年)相继制定出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
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建立起当时世界上*系统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较晚,1871年德国统一之前,各邦都接受了罗马法传统,继承了
日耳曼法,兼受教会法的影响。统一后,德国于1871年制定了宪法和刑法典;1877
年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破产法;1900年实施了民法典和商
法典。这些法典都源自罗马法传统,吸收了法国创立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然而在内容上反映的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背景,在理论水
准、编纂技术上也有别于法国法。
近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各具特点,但却在本质、基本原则和制度上
有共同性。例如,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相适应,宣扬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法治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民
法、刑法和司法等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四)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是指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发展至今的法律制度。在20世纪
后,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法律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这种变化,从总体上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现代法制史
中*有影响的因素。因此,有些法制史和比较法学者将其列入与大陆法系、英美法
系并立的法律体系。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始了世界现代历史的新时期,世界上建立了
**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新型的法律制度。苏联法律制度经历了约70年的历
史,积累了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和教训。苏联解体后,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世界
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有深远影响。
2.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20世纪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
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曲折和法西斯法律制度的肆虐,但
从总体来看仍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世界性的经济、政治、
文化交往的密切和频繁,人民民主、民族独立运动的蓬勃开展以及新的产业革命带
来的世界性的繁荣与进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更加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
有:①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开展法律的革新运动。法国、德国、日本都制定了新宪
法,美国几次修改宪法增补修正案,英国也制定了一些民主、进步的法律;许多国家
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社会福利、社会教育、社会保障、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环境污染
等法律;民事和刑事立法等也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②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了许
多新的法律部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法形成独立的部门法,德国和日本是
经济法发达的典型国家;国际经济法也发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并被分为国际贸易
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等许多相对独立的分支;出现了海洋法、航空法、宇宙
法、原子能法,等等;传统的民法、商法、刑法获得新进展,产生出不少新的法律分支
部门。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显著。大陆法系各国开
始注重判例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则不断增多;欧洲共同体法(后发展成为
欧洲联盟法)是欧洲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一体化的产物,具有超国家、联邦性的特
点。欧盟法的出现,促进了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
3.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兴起。20世纪以后,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
法律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些国家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参考借
鉴西方国家的法律,进行了系统的法律改革。
美国法
**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
美洲大陆原来是印第安人世代生息的地方。自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后,欧
洲殖民者蜂拥而至,进行探险和殖民开发。英国人于1607年在弗吉尼亚建立**块殖
民地,在殖民地的开发和拓展中,先后击败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和法国等其他欧洲列
强。至1733年英国在北美大陆已占据了东起大西洋沿岸,西至阿巴拉契亚山脉的狭长
地带,在大西洋沿岸共建立了13个殖民地,它们就是美国的前身。根据殖民地形成的方
式,殖民地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业主殖民地、王室殖民地、自治殖民地。虽然各殖民地的
组织结构和受英国控制的程度不同,但是它们都有殖民地的议会,设有由英王任命或批
准的总督。
在法律上,1608年的加尔文案所确立的“被征服土地”原则在整个17世纪对殖民地
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根据该原则,英国殖民地的居民应当自动适用英国法。在此法
理依据的背景之下,由于移民的背景和英国政府的控制,英国的法律在各殖民地不同程
度地生效。在立法上,英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
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案,须报呈英国枢密院审核,
依据宗主国的法律高于属地立法的原则,如果该法案与英国的法律相冲突,则宣布其无
效。在司法上,英国王座法院掌握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虽然北美殖民地也采用
了普通法的某些制度,如令状制度、陪审制度、辩论制度等,但从总体上看,在整个17世
纪,英国法律在北美殖民地并不占据支配地位,英国法没有被殖民地大规模地接受。直
至18世纪中期,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
中的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①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
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远,使以封建土地法为基础的英国普通法很难适用于殖民地人民
法律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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