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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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张兆松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01858993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08-03-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五、构建社会化预防渎职犯罪格局
附录:渎职罪立法、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后记

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节选

br />     在反腐倡廉的时代强音下,职务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理论界
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渎职犯罪作了重
大修改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渎职犯罪作了不少研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
文,甚至出版了一些专著。但与另一职务犯罪领域即贪污贿赂罪相比,渎职
犯罪的研究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研究的领域不够开阔;研究的内容深度
不够;理论与实践结合不足等。同时,渎职犯罪理论研究成果的相对匮乏以
及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办理渎职犯罪案件的尴尬局
面。可以说,如何有效查处渎职犯罪案件已经成了困扰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
尤其是检察人员的一大难题。在此背景下,《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一书
在选题上具有强烈的务实性和开拓性,对于推动我国渎职犯罪的理论深化和
立法完善,以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和加强反腐败斗争,都具有较大
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书是作者申报的*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课题《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
践》的*终研究成果。本书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问
题,坚持思辨和实证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既对有些渎职犯罪的深层
次理论问题,如渎职罪主体的界定、渎职犯罪中“徇私”的含义以及渎职
罪的主观方面等,进行大胆的、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一些独特见解,又对实
践中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疑难点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本书作者
为此付出的艰辛努力,值得赞许。书中有些内容作为阶段性成果,已经在
《人民检察》、《检察日报》、《宁波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
    本书是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和宁波大学法学院精诚合作的结晶,是
检校合作的成功范例。本书**作者张兆松副教授是浙江省刑事法学理论的
知名学者,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另两位作者李志雄同志、章晓民
同志分别是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室主任,都具有扎实的
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几年,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工作进
 步很大、硕果累累。尤其是2007年以来,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周如郁检察
长的带领下,立足办案实践,以服务办案为宗旨,以研究和解决检察工作面
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目标,探索出了一条实践——上升为理论——指导实
践的良性调研之路,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研工作机制。本书的出版就是
这条良性调研之路的成果,也是这种调研工作机制有效运转的有力证明。对
一个有着繁重业务工作的基层院来说,能出版40余万字的专著,着实不易。
看到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得这样的成绩,我由衷地感到高兴,遂欣然提笔
作序。
 第二章渎职罪主观方面研究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
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犯罪的故
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大
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有的统称为责任意思或责任条件,也有的统称为责任形式
或责任种类等,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统称为犯意,前苏联和东欧等国家的刑法
则统称为罪过。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所**的主观要件,所以也称为选
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
罪,而只影响量刑。本书对我国渎职犯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将着重围绕渎职罪
的罪过和渎职罪的犯罪动机两个问题进行。
**节  渎职罪的罪过形式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但哪
些犯罪是故意犯罪,哪些犯罪是过失犯罪,以及是否存在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的个罪,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争议很大。本文试以滥用职权罪为
例,对此加以分析研究,以推进理论研究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
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何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对于
合理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具
有重要意义。《刑法》第397条本身没有明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内容,所
以对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的认识,理论和实践部门存在严重分歧。
     下面试就理论分歧加以评析。
    一、“故意说”及其缺陷.
    “故意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种观点得到多数同
志的赞同。根据该说对故意的阐述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行为故意说。该说主张,滥用职权罪的故意内容是指行为人明
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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