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维权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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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维权实录

供电企业维权实录

作者:万明善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8367125

定价:20.0

出版时间:2008-03-01

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的用电装置现已改动,即用电计量装置封印开启用电。原告对于
现在的计量装置的改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被告所为,而现在原告
正在使用的计量装置确已与初装的计量装置不相符,接线熔电丝
亦已改动变粗。②在2000年4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现场检查用
电时,当原告处用电的计量装置不计量的情况下,原告处的用电
器仍正常用电。
    公安分局刑警队警察蒋某(其是2000年4月21日协助执法
现场目击证人)作证,称“在当供电局人员切断电源后,部分用
电器仍亮着”。公安分局警察郑某的陈述:2000年4月24日目
睹原告处的电表板上所有的“白料”(即熔丝)都贴着封条。
    有照片11张证明原告有下列行为:①在被告供电设施上擅
  自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用电。②擅自接线用电,改变原接线方式,故意使计量装置不
  计量。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与被告自1997年6月
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原告有违反供用电合同中的约定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故被告有权中止与原告履行供用电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娱乐城要求被告供电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
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某娱乐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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