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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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要论

国际金融法要论

作者:韩龙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010075655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08-12-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二、国际金融法的金融性与国际性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国际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多向度、纵深发展的情况下,探寻金融的恰当含义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国内外对金融的含义存在的不同认识和理解,直接影响到对国际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范围、渊源、理念及社会功能等问题的科学认识,影响到国际金融法科学体系的建立。因此,探讨金融的含义就构成考察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的基点和起点。对于金融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金融性
1.金融的内涵
金融的内涵,即金融的本质属性有哪些,这是认识金融和国际金融法所必须回答且难以回答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金融在训诂意义上的基本含义
“金融”是由中国字组成的词,据考证,它并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见“金融”连在一起的词。《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书均无“金”与“融”连用的词,即为佐证。将“金”与“融”连起来始于何时,无确切考证。是否直接译自“Finance”亦无任何证明。一个很大的可能是来自明治维新的日本。那一阶段,有许多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从日本引进——直接把日语翻成汉字搬到中国来。*早列入“金融”条目的工具书是:1908年开始编纂、1915年初版的《辞源》和1905年即已酝酿编纂、1937年开始刊行的《辞海》。
《辞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对金融的释义是:“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日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日金融机构。”《辞海》(1936年版)对金融(monetary circulation)的释文是“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金融市场利率之升降,与普通市场价之涨落,同一原理,俱视供求之关系而定。即供给少需要多,则利率上腾,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紧迫,亦日银根短绌;供给多需要少,则利率下降,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缓慢,亦日银根松动。”
根据以上考证,我们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始于近百年前编纂的《辞源》、《辞海》是*早有据可查的、编入金融条目的辞书,说明这个词在20世纪初以前已经使用,并已相当定型。《辞海》注以英文,显示该词有可能来源于海外。《辞源》、《辞海》就其始刊时对金融的定义来看,简单地说,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即由资金融通的工具、机构、市场和制度等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系统。这一含义至今仍然能够体现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质特征。
(2)金融在现代意义上是虚拟经济
这是金融含义在现代的体现。虚拟经济是资本以金融市场为主要依托所进行的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明了地说,虚拟经济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实体经济活动就是将货币通过交换成劳动力、原料、机器设备、厂房等,然后经过生产产出产品,产品通过流通变成商品,商品再通过交换再变回货币。在实体经济的循环中,资本增值,取得了利润,这是实体经济的过程。虚拟经济的循环是在金融市场上,货币先通过交换成为借据、股票、债券、外汇等,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通过交换将这些金融产品变回货币,直接以钱生钱。
虚拟经济经历了商业信贷、生息资本的社会化、有价证券市场化、金融市场国际化等阶段。金融*初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财富的剩余者将闲置货币借给借款人,这时货币变成了生息资本。由于这样的借贷风险比较太,而且无法优化投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出现。银行把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集中起来,变成生息资本,借给那些需要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人。银行在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赚取利差。企业向银行间接融资,因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较高,企业如果直接发行债券,不仅融资成本较低,而且投资人也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这样就产生了债券。同时,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共担风险,股票也出现了。债券和股票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债券和股票出现后投资品种和选择多样化,但流通性问题妨碍了社会投资。有价证券市场化以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股票和债券都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这样解决了流动性问题。*后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集成化,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虚拟经济的总规模大大超过了实体经济。由于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资金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调动,国际金融市场已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
将金融界定为虚拟经济,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虚拟经济活动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这是认识金融的性质所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是资金融通,但是如果仅限于此,那么还不足以反映现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险产品等就不具有资金融通的性质。因此,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应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只有这样,金融的概念才能与时俱进,对当今的金融实践具有周延性。
国际金融法调整对象所具有的金融性,将国际金融法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其他法律部门或分支区分开来。国际金融法调整对象具有金融性,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其他法律部门或分支的调整对象则没有金融性质。以国际金融法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为例,国际间资金流动的形式,依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调整直接投资关系,国际金融法则调整间接投资关系。凡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托进行的虚拟经济活动都属于国际金融法调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征的国际间资金流动关系则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例如,处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敏感地带的外资股票购入,如果这种购入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由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买卖的目的是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证券以便在证券市场获利,而不是为了经营管理企业,也不享有控制权,则这类交易始终都应受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购入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在购入股票后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或取得对企业的控制,那么,股票购入行为(通常构成通过证券市场而进行的收购)主要由国际金融法调整,购入后的经营管理或控制行为等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但由于股票的购入与购入后对有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控制具有手段与目的的联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法在调整这种证券交易时需要同时考虑国际金融法之外的法律制度,如国家对外资在相关行业的准入制度、反垄断法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等。相反,如果外资对企业的收购不是通过证券市场而是通过产权市场进行的,且收购后对企业行使了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整个活动都应受国际投资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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