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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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

作者:黄立 主编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010075518

定价:39.0

出版时间:2008-12-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类罪无论在客观上采取的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本类罪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有实际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而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的不是刑法所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类罪。
(三)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且多为一般犯罪主体。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背叛国家罪、资敌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刑罚处罚的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实践中,行为人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实质是相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动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在大多数情形下,只需确认行为人所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内容,便足以认定其当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我国《刑法》从第102条至113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作了全面的规定,共有12个具体罪名。刑法理论一般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分为以下三类:
(一)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共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的犯罪
具体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共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的犯罪
具体包括:间谍罪,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战时资敌罪。共3个罪名。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一、背叛国冢菲
**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百零三条第二款、**百零五条、**百零七条、**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1.背叛国家罪的概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背叛国家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勾结外国”,是指与敌视我国的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社会势力(包括非政府组织、机构和个人)暗中接触、秘密联系或密谋策划,联络方式没有限制。“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是指与大陆境外的非国家性机构、组织、个人秘密联络。“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指就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事项与外国政府等共同密谋策划或通谋,或者与外国政府等相勾结,直接实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主要是那些窃据党和国家重要权力或有一定社会地位及影响的人。普通中国公民一般难以直接实施上述行为,但可能与上述人员共同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二)对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2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分裂国家罪
**百零三条**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百零三条、**百零四条、**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1.分裂国家罪的概念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具体包括:①组织、策划、实施各种破坏民族团结统一,分裂我国民族大家庭的行为;②组织、策划、实施各种妄图使我国某个区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中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的领导,另立伪政、府,制造地方“独立”的割据局面的行为。“组织”,包括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等各种手段,控制多人参加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一般是指召集若干人或众人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或目标而开展活动,这里的组织者就是行为者。“策划”,是指出主意、定办法。主要是指为达到某一目的或实施某项活动而进行谋算,如订计划、订方案等。虽然“策划”是着手实施具体犯罪以前的预备行为,但它是有预谋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是指亲自实行,即是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上述三种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就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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