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宪法作者:胡锦光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2166344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
别的原则;第五.禁止或废除一切特权和贵族制度。
立法的平等是平等权的重要内涵,公民应首先享有立法当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众
所周知,基本权利的直接适用仅在相对特殊的情形下进行,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足
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来实现的.因此保障普通法律立法源头的内容平等是至关重要
的。也就是说.要在实践中达到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首先要求有关权利的法律规定是平等
的。我们无法想象,一项在内容上并不平等的立法仍可以实现平等、公正的*终效果。譬如,
一项剥夺了女性选举权的法律,无论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平等、如何公正,其结果都不
能实现女性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因而,在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案例.其
构成违宪的形式就是法律本身并没有平等、合理地分配公民权利.造成了公民不平等的法律
地位和不平等的法律权利配给,而构成违宪。①
法律适用的平等也是公民平等权实现的重要环节。这里的法律适用是指广义的法律适
用.既包括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也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立法制定完毕.进入到行政
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执行和裁判的过程。这些过程中.鉴于上述国家机关对法律再解读
的偏差.或者个体判断的差异等多种原因,可能发生对公民权利的不平等对待.而造成对平等
权的侵害。一项平等的法律规定完全可能因为一个不平等、不公正的法律适用行为而遭受不
平等的结果。因此.法律的平等适用也是公民平等权的内涵之一。
平等权之内涵既有一般的、正向的含义,也包含了反向的、禁止性的含义。要实现公民的
平等权,必须反对“歧视”行为。所谓歧视,是指依据性别、年龄、身高、民族、宗教信仰、囤别、
宪法 作者简介
p> 主编简介
胡锦光,男,1960年生,安徽徽州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
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常务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MPA首
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日本立命馆大学访问学者。主要
社会兼职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及政策法制司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的法律咨询顾问及一些
大学的兼职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主要学术著作有《中国宪
法问题研究》、《违宪审查论》、《行政处罚研究》、 《中国宪法》(合著),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合著)、 《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主编)、 《当代
法律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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