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史论丛
行政法史论丛作者:关保英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31390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无不为”呢?我们还必须回到老子思想中的另一个重要范畴:自然。老子说:“人法
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6]在老子思想体系中,“无为”是与“道”以及“自然”
紧密联系的。“道”是道家思想的基础和核心。道是万物之本原,是先天地而在的存
在,也是事物之本体,是某一物之所以成为某一物的根据。而“道”化生万物、成就万
物,并非为了什么目的,完全是自然而然的,道之本性即是“自然”。“自然”的本义是
“自其然而不强迫”。就自其然而不强迫而言,“自然”也就是“无为”。自然无为既可
以合而言之,亦可以分而言之。合而言之,自然即无为,无为即自然,故日自然无为;分
而言之,自然是道之本性,亦可称为道体;无为是道之运作,是人所应效法者,亦可称为
道用。自然无为,乃道之本性,亦天地间之常态、常然。天地不私怀一物,不独产一类,
万物与时往来,各得其宜,各得其所。故天地之道,“无为而有益”。自然无为,不仅是
天地万物之常态,更是一种理想状态。可以这样来解释“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无不
为”是一结果而非目的;“无为”可以带来“无不为”,并非为了追求“无不为”而采取
“无为”,“无不为”乃是“无为”的自然结果。
由此,老子的无为思想从哲学上来解释就构成了一个“无为”——“有为”——“无
不为”的逻辑体系。
二、无为思想的行政法解读
通过**部分的梳理,为我们理解老子的无为思想作了一个哲学上的铺垫。回到
本文的主题,我们讨论的是老子的行政法思想。笔者认为,老子的“无为”思想从行政
法的角度应该做如下的理解:
1.“无为”意味着限权。限权是什么意思呢?通俗的理解就是对权力有所限制。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也就是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
求和必由之路。我们从2000多年前老子的思想中就能找到这种雏形。老子提出的
“无为”实际上就隐含着这种强烈的限权思想。在老子的思想体系里要求政府“无
为”,这种“无为”在前面我们已经探讨过,并不是绝对彻底的不作为,但也不是包揽一
切的“无不为”:“无不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老子的真正目的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
制,这种限制贯穿于《老子》全书,集中体现在第三章中:“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
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
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很多人片面地
理解老子的这段话,认为老子在这里想告诉统治者采取愚民政策,使民“无知”、“无
欲”。这是对老子本意的歪曲和误解。老子的本意是告诫统治者要“不尚贤”、“不贵
难得之货”、“不见可欲”,这样的话民方可“无知”、“无欲”;民“无知”、“无欲”了,国家
就没有混乱的动因了,也就治理好了。老子的解决方法不能不说是超乎寻常的,这在
当时的年代是需要非凡的勇气的,因为他提出的是从根源上解决国家治理的办法。老
法律 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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