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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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新论

知识产权法新论

作者:齐爱民

开 本:01

书号ISBN:9787301133972

定价:30.0

出版时间:2008-02-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二、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以
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或者
全部在权利期限内转移给他人的
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经济权利。
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其中精神权利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
内容的权利,其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
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中
的经济权利。第二,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改变了
著作权的归属。这一点是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明显的区别。第三,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物权无关。在著
作权的转让中,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和作品载体物权的转移是截然
分开的。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不会直接导致作品载体物权的转移,
同样作品载体物权的转移也不会直接导致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内容一般包括:
(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
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
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中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
 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三、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著作权的利用方式除了著作权
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转让之外,著
作权还可以作为著作权质押、著作权
信托的对象。
    (一)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作为
  债的担保的对象,主要是债的质押。著作权的质押是著作权人以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为出质标的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著作权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著作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
  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以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即著作权质押合同。该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
  的姓名(单位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
  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
  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国
  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合同方能生效。
    (二)著作权信托
    著作权信托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
  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
  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获取一
  定的报酬。在信托关系中,著作财产权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须
  按照信托的目的行使著作权,以保障向信托人承担的义务。
    此外,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以及法院强
  制执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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