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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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作者:齐爱民

开 本:03

书号ISBN:9787307061903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节选

nbsp;   序
    大陆法系多以演绎法构建法系学科体系,知识产权法学也不例
外。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著述往往从概念阐释与特征分析入手,继
而剖析问题的法理,*后指导实践——指明现行法之不足并提出改进
建议,其运用的是从一般的理论到一般的立法实践的演绎式推理方
法。此种方法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思维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学教育
的主导方法,长久以来被无数国家和学校所承继发展。然而,其弊端
也日渐显露,比如说不适应知识产权法学这样的抽象性和应用性都很
强的法学学科的研究和教育。于是人们开始研究英美法的案例教学和
诊所教育。本丛书就是在此契机下,将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的可取之
处,融入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教育和研究之中,直接目的是使抽象的
知识产权法理论清晰化、感性化,使读者学以致用,而并不在于教育
模式等抽象问题的改变。
    大陆法系从解释抽象的概念与原理出发构建学科体系,这有利于
保持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并充分体现该法的基本价值,高
屋建瓴地指导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英美法系长于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
阐释法的原理,这种利用归纳方法得出的结论因具有个性和时新性显
得更具有灵活性,从法学教育角度看,此种方法给读者提供了一个更
加直观的学习机会,便于研习。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判例的著述不可
谓不丰,但大多是就一个案例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再将经过这
样分析的诸多案例罗列在一起,一来这样事无巨细的分析难免产生很
多雷同的方面,二来无法兼顾学科体系的严密性,这是一种由案例到
寻找解决途径的有关法律适用的再现和模拟过程,而不是由案例到探
究法理的过程,不是利用案例对知识产权法的核心问题按照学科体系
 的编排进行解释的穷理过程。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方法,犹如十八般兵器用
于搏击各有所长,就像在兵器领域*终出现了戟这种凝结多种武器特
点的工具一梓,兼采两大法系固有研究分析方法优势的新方法也必将
形成和得到应用。在借鉴知识产权法学界前辈和同仁研究成果的基础
上,我们撰写了这一套《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丛书》,在写作
当中贯彻了判解研究法,即按照大陆法系的演绎方法构架学科体系,
然后利用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法对典型案例进行剥茧抽丝,诠释对应
理论问题,并以此为依托阐发对相关法学理论的新认识。在大陆法系
的思维模式下,凝结了利用案例解释法理的英美方法,既注意到知识
产权法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又注意到它的技术性和应用性。使得理论
阐释深入浅出、清晰明了,制度剖析可感可知。这样,能更好地使知
识产权法走入社会,方能使大陆法系的知识产权法教育培养出既深谙
知识产权法理论,又长于实际操作与知识创新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我们希冀通过以上努力达到以下效果:**,在作为一个有机整
体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体系背景下,通过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发现蕴含
于其中的法学价值、原则以及理论,并将处理案件中的实践经验融合
于学说当中,使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与教育透明化、感性化。第
二,在阐释理论的同时,兼顾司法与执法中的具体操作,从而搭建知
识产权法教育与统~司法考试、律师从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活动之间
的沟通桥梁。第三,在法理的分析方面,以我国现行法的解释与评论
为起点和重点,结合与案例相关问题的国外先进立法例以及新时代的
发展趋势,指出现行法的发展动向以及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为读者
提供一个思考的窗口,为我国未来知识产权立法提供建设性参考意
见。
    谨以此丛书求教于学界前辈与同仁,恳请赐教,批评指正。
    齐爱民
2007年3月14日

于重庆沙坪坝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节精神权利
本节要点
    1.精神权利的概念辨析
    作者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
有的权利”[1]。在诸多关于著作权法的论著中,有的使用“著作人
身权”的概念(2]。  《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的规定中使用的是
“Moral Right”[3]。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以人身权利指精神权利并不
准确,人身权是民法上的概念,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比精神权利
广泛得多的权利,而作者的精神权利与民法中的人格权*为接近,并
且在范围上小于人格权,因此为了避免人们从宽泛的人身权利的角度
来理解狭窄的作者的精神权利,从而扩大其范围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使用“作者的精神权利”的表述更为准确。[4]
    2.精神权利的法理基础及保护程度之概要比较
    从法律传统及著作权法理论基础来看,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著作
 权法律制度比普通法系更侧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因为以“英美
等国为代表的‘版权体系’是以经济价值观为其著作权制度立法的
哲学基础;另一种是以法德等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该体系以
人格价值观为其立法的哲学基础”。[1]在保护程度上,人们通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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