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国民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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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国民基础研究

刑事司法的国民基础研究

作者:胡铭

开 本:03

书号ISBN:9787308057103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08-03-0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决策。”①在此基础上,科恩提出了具体衡量民主程度三大尺度:一是参与的
广度,这是数量问题,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中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比
率,通常比率越大越民主;二是参与的深度,这是由参与的性质决定的,即参
与者参与时是否充分、有效;三是参与的范围,指参与者能对哪些具体的问
题发挥作用,一般来说,范围越广越民主。
    司法作为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性组成部分,民众参与司法的广度、深
度、范围显然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民主形式的
民众参与司法,从广度上要求,普通民众都应有权参与司法活动,而不是将
参与司法的权利囿于少数的社会精英,从而实现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在司
法活动中的契合;从深度上要求,这种参与应是富有成效的,民众的参与能
够对司法裁判活动产生实质的影响,而不是流于形式;从范围上要求,民众
能够在司法的各个阶段和各种具体司法活动中发挥参与、监督等作用。
    主权在民一向被认为是民主理论的支点之一。司法主权在民是主权在
民这一民主思想的具体体现,司法主权在民又必然要求司法为民。具体到
刑事审判领域,便要求民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到刑事司法中去,并因此而
对整个审判构造产生影响。对此,棚濑孝雄教授曾指出:“如果仅仅把审判
理解为在法官头脑里进行的判断作用,那么从严格适用法律模式摆脱出来
只能意味着承认法官创制法律的自由,成为恣意的审判,而不能真正回答社
会的要求。构建新的模式,应该着眼于一般国民通过审判来贯彻自己意愿
的要求。”③也就是说,民众广泛地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征。特别是
在现代大众化的社会里,原来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纠纷解决功能的共同体
趋于解体和以民众的参与为契机而发生的对司法功能的新要求等现象,带
来了被称为救济要求的泛化或大众化的倾向。司法民主的*直接特征在于
司法的*终决定权归于民众。罗尔斯认为:“对于谁是决定者的问题,我们
的回答是:所有的人都是决定者,即所有能够审慎考虑的人都是决定者。借
助理性、礼让和幸运,这种决定常常能很好地作出。”在罗尔斯的讨论中有一
个基本的假设,即一种在许多人中间理想地进行讨论,要比任何一个人自己
的审慎思考更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与其他人的交流
意见克服了我们的偏见,拓宽了我们的视野,我们被要求从他人的思想来看
问题,我们深深地感到自己眼界的局限。基于这种思想,他又指出:“*高的
上诉法庭不是法院,不是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而是全体选民。”①
  第二节  民众参与司法的主要一形式及其民主性
  一、陪审制及其民主价值
  陪审团审判是*重要的一种民众参与司法的形式。②“一个陪审团的本
质特征很明显在于:一群法律的外行居于追诉人与被追诉人之间,作出对有
关事件的常识性判断。”③如前文所述,早在古希腊便已经有了公民陪审的制
度。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这一制度也传人英国并逐步演
变成体现司法民主和捍卫公民自由、人权的一项制度。霍兹沃曾写道:“由
于它(陪审团)保持了那样的地位,它在16世纪极大地限制了星座法院和御
前会议引进(欧洲)大陆(纠问式)程序的能力。在后来的几个世纪,它又有
力地保证了行政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当时人们的一般观念。”④17、18世
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专横,正式提出并将陪审团
制度作为斗争的利器。可以说,陪审团制度的产生便是民主斗争的胜利。
当下,陪审团审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看作是民众自治的一种重要方式,参
与陪审团审判因此被视为一种公民责任。



刑事司法的国民基础研究 作者简介

p> 作者简介
  胡铭,男,1978年出生,浙江乐清人。中
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曾得到国家
博士后基金资助,主持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入
选浙江大学紫金计划,获得浙江省政府优秀成果
奖。曾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法学核
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数篇被《中国社
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先后出
版专著《刑事申诉论》(中国人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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