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作者:樊崇义等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11098617 定价:80.0 出版时间:2007-10-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有限)能力”,这种能力可以使人能够辨识一般性原则并能够把握事物内部、
人与事物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基本关系,可以使人有可能以客观的和超
然的方式看待世界和判断他人,使人所作的评价并不是基于他本人的那些未经
分析的冲动、前见和成见,而是基于他对所有有助于形成深思熟虑的判决的证
据所作的开放性的和审慎明断的评断。①依据这种能力作出的论证和判断,虽
然是建立在详尽考虑所有同解决某个规范问题有关的事实方面以及根据历史经
验、心理学上的发现和社会学上的洞识去捍卫规范性解决方案中所固有的价值
判断的,但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它可能既不是演绎的,也不是归纳的,而且严
格来讲也不是使人非相信不可,不过却可能具有高度的说服力。②
实践论意义的理性,是一种行动的理性,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行动的推
理,它实际指的是人进行正当行为的能力。由于人的行为往往出于一定的目
的,这种目的的达到需要借助相应的方法、手段,实践论的理性实际包括价值
理性(或目的理性)与工具理性两方面。价值理性也就是人类追求合理目标
的能力,它要求的是以某种道德的理想和信念作为人们行为的*高目标;工具
理性则是人类实现追求目标而使用各种方法、工具的能力,它注重的是如何有
效达到预期目的与效果,只考虑行为所达到的功用、利益和效果。工具理性和
价值理性*早见诸韦伯的理性异化观点。在韦伯看来,新教徒由于自认为是上
帝选民而形成一种“天职”观念的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使得新教徒们争
相以世俗工作的成功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这种对世俗工作的追求导致了
经济政治活动中理性主义的发展,从而*终推动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在这之
中,上帝的观念是一种价值理性,而世俗活动则是一种工具理性,这时的理性
对新教徒来说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可随着近代科学的迅猛发展,宗教的理论
基础受到削弱,人们开始怀疑上帝选民这种价值,“寻求上帝天国的狂热开始
逐渐变为冷静的经济德性,宗教的根慢慢枯死”。由于价值理性的丧失,物质
与金钱成了人们追求的直接目的,而人的活动本身则异化为经济理性与金钱的
手段。“金钱和物质这些身外之物对圣徒来说,本应‘是披在他们肩上的一件
随时可甩掉的轻飘飘的斗篷’,然而命运却注定这斗篷变成一只铁的牢笼”。③
理性为此被分化而主要成为一种工具理性。
从西方社会发展史来看,正是理性促进了科学思维的发展,而科学思维的
发展又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促进工业的发展。可以说,是理性带来了
第七章人权保障与刑事强制措施
一、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
的基本权利。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
可缺少的*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
等。”①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
惯、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
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
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
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按照一般的人权理论,将人权分为三种形态:应
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作为人应享有的自然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后才能上升为法定权利,而且法定权利只有具备并实施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之
后,才能成为实有权利。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
认,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民族
自决权等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
与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
人权。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
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人权保障作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并非一日使然。在人类社会中,
“人”作为主体性的存在,必然使得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同时,也必须
深刻地认识自我,对人本身的认识是人乃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因
此,“以人为本”正是体现了人对于自身的认可。康德对于人只能是目的,而
不能作为手段的论述绝非是其异想天开的伟大发现,而是基于对人自身及人所
组成的社会的深刻思考之后得出的答案。人权保障作为一项对人及人的群
体——人类终极关怀的理念和原则,其至少包含这样几个层面的意义:**,
承认人的主体性,即人权的正当性。这是人权保障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性前提。只有承认人的主体性地位,而非客体,才能谈到是否享有权利的问
题。当然,就是这样一个在今天看来已经无可置疑的问题,在人类的历史上仍
经历了漫长的认识过程。我们今天所言的“人”是“每一个人”(everyone),
只要是一个人的个体(person)其就具备了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不需要区分种
族、民族、性别等其他的附属性条件。按照古典自然法学派,权利对于为主体
的“人”而言,是“天赋”的,因而也是无须进行讨论的,享有权利是
“人”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人的主体性地位和权利(特别是基本人
权)是相辅相成的。第二,人的权利——人权是逐步发展和拓展的。人类发
展的历史就是人的权利拓展的历史。今天的人权研究者将人权划分了不同的阶
段,人权已经从**代人权——生存权发展到了第四代人权——和谐权①,可
以想见,人权的内涵还会不断地发展和扩充。第三,尊重人权。认识权利的状
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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