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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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作者:朱崇实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1527986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07-10-01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税收是人民以要求并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法向征税机
  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以供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之需的一种
  活动。
    税收的特征可以分为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方面。税收的形式特征包
括:(1)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单方强制纳税人缴纳,不问
纳税人主观上是否愿意纳税;(2)固定性,或称确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也
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且只能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征税对象、税率等课税要素
予以征收;(3)无偿性,也称为无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国家征收税款并不以向纳
税人支付任何对价为前提,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也得不到国家所给予的直接的
补偿。
    税收的本质特征则在于税收的起源,即国家征税是以人民同意纳税为前
提,国家课税权来源于纳税人权利,其*终目的在于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
要;可以将之概括为自愿性、权利来源性和公共目的性。因此,从税收本质特
征的角度出发,可以对税收的形式三特征加以进一步的阐释。首先,虽然税收
是基于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的强制力无偿征收的,但国家权力的*终来源
是人民的权利,而法律只不过是人民的意志通过其代表——代议机构上升到
国家意志的反映而已。其次,人民纳税的*终目的是使国家能够提供公共服
务、满足自己的公共需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在宪法中同意国家向自己
征税是自愿的——对强制性特征的理解;人民为了确保合理有序纳税,并且其
相互之间所负担的税负具有公平性,需要明确纳税的基本要素——对固定性
特征的理解。再次,人民通过纳税具有了要求并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契税、遗产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和烟叶税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已于2006年2月17日起被
废止;遗产税一直未予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费改税”改革的产物之一,于2001
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烟叶税是由于农业特产税被取消而专门针对烟叶于
2006年4月开征的税种;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废止了
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4.从量税与从价税
  这种划分以计税标准为依据。凡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
重量和容量等为标准,规定固定税额的税为从量税,也称单位税或“从量计
征”,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按规定税率计
算税额的税为从价税,也称“从价计征”,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5.价内税与价外税
  这种划分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即税款是否包含在价格之内为标准。凡
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的税为价内税,如消费税和营业税。凡税款
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为价外税,如增值税。
    二、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过程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一般被认为属于经济法的宏观
调控法分支,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学科,具有较为明显的公法性质。但在
现代社会的发展中,税法逐渐具有了公、私混合法的特性,不仅其与民商法之
间的密切联系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在学科内容方面也更加注重与其他法学学
科之间的联系。
    税法体系是指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相互有机联系所构成的统一整
体。税法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由
各个税种法所构成,是一国税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税收程序法则主要包括税
收的征收管理、税收处罚和税收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税收实体法是按照“一税一法”的原则构建的,即一个税种相
对应于一部税法。根据前述税收种类划分的第三种方式,税收实体法亦可分
为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三大类,各类中所包含的各个税种法与上述
分类中的各个税种也是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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