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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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作者:戴庆康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0463290

定价:33.0

出版时间:2007-10-0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理问题研究,如基因伦理研究、网络伦理研究、生命伦理研究等
  等。**个结构的学术任务是理论建构,第二个结构的学术任务
  是问题探讨,由此形成理论研究与现实研究之间的互补与互动。
    “重大应用系列”以目前我作为首席专家的国家哲学社会科
  学重大招标课题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委托课题为起步,以
  调查研究和对策研究为重点。目前我们正组织四个方面的大调
  查,即当今中国社会的伦理关系大调查;道德生活大调查;伦
  理一道德素质大调查;伦理一道德发展状况及其趋向大调查。我
  们的目标和任务,是努力了解和把握当今中国伦理道德的真实状
 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推进和理论创新,为中国伦理道德建设
  提出具有战略意义和创新意义的对策思路。这就是我们对“重大
  应用”的诠释和理解,今后我们将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并贡献
  出团队和个人的研究成果。
    “译著系列”、《伦理研究》丛刊,将围绕以上三个结构展开。
  我们试图进行的努力是:这两个系列将以学术交流,包括团队成
  员对国外著名大学、著名学术机构、著名学者的访问,以及高层
  次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为基础,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主题
  和主线,由此凝聚自己的资源和努力。
    马克思曾经说过,历史只能提出自己能够完成的任务,因为
  任务的提出表明完成任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或正在具备。也许,我
  们提出的是一个自己难以完成或不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我们完成
  任务的条件尤其是我本人和我们这支团队的学术资质方面的条件
  还远没有具备。我们期图通过漫漫求索乃至几代人的努力,建立
  起以道德哲学、科技伦理、重大应用为三元色的“东大伦理”的
  学术标识。这个计划所展示的,与其说是某些学术成果,不如说
  是我们这个团队的成员为中国伦理学事业贡献自己努力的抱负和
  愿望。我们无法预测结果,因为哲人罗素早就告诫,没有发生的
  事情是无法预料的;我们甚至没有足够的信心展望未来;我们唯
  一可以昭告和承诺的是:
    我们正在努力!   
    我们将永远努力!
    樊浩
谨识于东南大学“舌在谷”
    2006年9月8日

第五章权利秩序的破坏、纠正及
    新的否定之否定
    人与人在互动中形成的人际律,其规律在于得其所应得,表
现为伦理权利关系,即伦理权利秩序。这种规律经过立法发现程
序和司法校验程序而转变为法律上的和制度上的权利关系,即法
律权利秩序。在这样一种秩序中,人人均有一个合适的位置,并
且在自己合适的位置上,得其所应得,给其所应给。因此,这样
一种权利秩序表现为人人“安伦尽分”的秩序。在这样的秩序
中,人与人的关系呈现出某种一致性、确定性、恒常性;秩序中
的人们因此可以预测、计划和安排他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可
以有着各种正当和合理的期待。人类社会生活之可能有赖于对这
样一种秩序的追求、发现和自觉的维护。
    但是,当客观的伦理权利秩序通过立法发现程序和司法校验
程序转变为法律权利秩序之后,权利秩序也就成了某种“被设定
的东西”和某种“外在实存的东西”,从而获得了某种现实性和
有效性。而正是这种现实性和外在的实存性才使权利秩序有了被
侵害、破坏和否定的可能。黑格尔说:“自在地存在的意志,就
其自身来说,并不是外在实存的东西,因而是不可被侵害的。”①
  权利秩序也是一样,当他还作为自在自为的伦理权利秩序阶段
  时,它仍然是不可被侵害的;而当它演化到法律权利秩序阶段
  时,就有了被侵害的可能。
    在本章中,笔者将论述权利秩序如何遭到精神病人与非精神
  病人的破坏而产生权利秩序的假象,以及权利秩序为摆脱假象而
  产生的规范化权力,并进而论证这一规范化权力如何异化以及异
  化的规范化权力对权利秩序所构成的毁灭性威胁,并在此基础上
  沦证在权利秩序中,这一规范化权力本身要接受规范和制约的伦
  理正当性,从而揭示权利秩序的新的否定之否定进程。
  **节权利秩序的破坏
    一权利秩序的破坏和新的否定之否定的开始
    当权利秩序演化到法律权利秩序阶段,权利秩序在现实中有
了固定化和实体化的存在。但是现实中的个体的人“不只停留在
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从而在“被设定
的东西”(法律)与“内心呼声”(每个自我对“法”的认识和看
法)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①。因此,伦理权利秩序向法律权利秩
序转变的完成,权利秩序作为一种定在的规定性的获得,人伦关
系中所呈现出的某种秩序,所有这一切的本身中就表现出某种否
定性因素,某种对定在性权利的侵害和对秩序的破坏。
    所以,人类对秩序的追求,时常为偶然情形所阻碍,有时还
被普遍的混乱状况所挫败,而且这种规律层面上的混乱与失调似
 乎在人类生活中要比在自然界中发生得更为频繁①。这种混乱和
  失序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社会中总有一些不安分的要素。用博登
  海默的话来说,社会中始终存在着那种“生活放荡不羁”的人,
  他们充满对学究式的条理性的蔑视,得意于其生活方式的自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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