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经济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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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经济法学家

2007-经济法学家

作者:吴志攀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43704

定价:46.0

出版时间:2008-10-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现在,华尔街上,连雷曼兄弟公司都破产了,《破产法》依然不能让将公司搞破产的高管们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现在的《破产法》,高管们除了名誉受到损失外,如果他们没有越权问题,也没有刑事问题,他们就没有法律责任。
但是,就是这种没有“法律责任”的行为,让全世界人民都承担债务,正常的经济生活遭受“金融地震”的震荡,通货膨胀的海啸以及货币贬值的飓风,更吹向所有的居民家庭。还是这种没有“法律责任”的行为,让全世界各国的财政部都面临财政赤字,让各国政府都面临政治压力。*后,全体纳税人为华尔街的冒险“埋单”。
虚拟金融交易的公司盈利时,与大多数纳税人无关。这些公司将要破产时,全体纳税人就要挺身而出来救助。权利与义务如此之不对称,如此之不合理,这能说是“公平”吗?这能说是“正义”吗?用*通俗的话说:这合情理吗?但这却是“合法的”。我们当然要质疑,当然要反思!
公平与法律,正义与法律,情理与法律之间,出现了如此大的矛盾,这就说明法律出了问题。有问题的法律,就需要修改。否则,这样矛盾重重的法律,就如同废纸。
这就是目前华尔街市场上正在运行的法律。这些法律已经不能维持市场的公平,也难以维护社会的正义,不能预防危机的发生,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虚拟经济形态下,这些属于实物经济形态的法律,显得太过宽容,手足无措,只能望洋兴叹。

2007-经济法学家 相关资料

经济法总论
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变革——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制不断完备,法治精神不断培育,法治经济已曙端倪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1.市场主体立法基本完备,立法标准日益科学。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率先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外资立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从而形成了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且内外资分别并行立法的企业立法模式。1992年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确定后,我国改变了按照不同所有制企业类型分别立法的模式,改采国际统一的立法标准,确立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作为划分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标准,形成以《公司法》为龙头,以《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主干,以外资企业、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特殊经济组织立法为补充的市场主体立法体系,并制定了统一适用于所有类型法人和经济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完善了市场主体准入、治理、运行和退出的法律机制,为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市场化运营提供了法律支撑。
2.市场行为立法愈加全面,市场秩序立法体系不断健全。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1999年,审时度势,对既存的三个合同法进行合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交易准则。与此同时,我国先后制定了《海商法》、《担保法》、《期货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市场经济基本交易法。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市场主体的财产利用、流转和维护提供了更为基础性的保障。此外,为确保良好的竞争和市场秩序,我国还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烟草专卖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系列市场规制立法,市场交易及监管立法已经比较完备。
3.宏观调控立法不断加强,已形成规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不断走上法制的轨道,在宏观调控领域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先后制定了《价格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法》、《审计法》,并调整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完善《个人所得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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