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论
国际刑法论作者:马呈元 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31345 定价:49.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在其所著《国际法》一书(《奥本海国际法》**版)论述国家责任问题时指出:“国际法作为主权国家之间,而非主权国家之上的法律的性质,排除了由于国际违法行为而惩罚国家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从刑事犯罪的角度看待这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在目前的情况下,国际违法行为唯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提供物质或道义的赔偿。”该书第2版和分别由罗克斯伯格、麦克奈尔修订的第3版和第4版都保留了同样的观点。
社会连带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波利蒂斯在其1927年出版的《国际法的新趋势》一书中指出,只要国际法仍然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就不可能产生通常意义上的刑法制度。威廉姆斯爵士也认为,只要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就不能因为其违法行为而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事实上,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就是这样的,可以公正地讲,惩罚或者企图惩罚国家本身就是一种违反国际秩序的罪行。
曾经主持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的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哈德逊法官在其1944年出版的《国际法庭:过去与未来》一书中指出,历史上,国际法还没有形成可能由国家实施的犯罪的概念。虽然不时有国家自封为国际利益的守护者,并自以为有权对其他国家的行为是否恰当作出评判,但是,这种无论事先还是事后对国家行为的谴责都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使被谴责的行为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国际罪行。只是在*近才正式出现了一种将国内法中的犯罪概念借用于国际法的尝试。但尽管1924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后未能生效)宣布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犯罪,而且:1927年国际联盟大会和1928年第六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也重申了这一点,然而,对于国际犯罪,至今仍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也没有任何一项有效的权威国际法律文件宣布特定行为构成犯罪,或者授权某一国际法庭对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
……
国际刑法论 作者简介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993年至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国际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和《国际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进行过其他英文法学著作的翻译工作。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002年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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