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全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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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全程精解

民法通则全程精解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开 本:32开

书号ISBN:7503684845

定价:18.0

出版时间:2008-06-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民法通则全程精解 内容简介

法律总是神秘而庄严的,总是理论而晦涩的,也因为如此,法律条文的精深术语和原则精神,总是显得与我们的生活有着似远非远、似近又难近的距离。作为专业的法律编辑,我们一直在思量:用什么样的方式把晦涩、精深的法律条文呈现给读者,才是对读者*有用的?
  基于这样的目的和考量,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常备法律全程精解系列丛书》。本丛书力求在涵盖领域和内容、细节上都体现出我们期望为读者带来“实用的法律”的用心和宗旨:

  一、面向实际。贴近生活。全套共15种,皆为与我们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物业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内容充实,解读详尽。书中围绕对核心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条文作了详细解读,具体包括:
  (1)名词解释:解析法律条文中一些较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
  (2)条文注释:阐释法律条文的含意、立法精神、实际应用等问题。
  (3)实用问答:解答法律条文在实践应用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4)关联法规:列举与条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索引,书后附录重要法律文件的正文,可供读者查阅。

民法通则全程精解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章 基本原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 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 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 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附录

民法通则全程精解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实用问答
1.民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宪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民法的渊源,首先,其表现为宪法是民法立法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都是以宪法原则作为基础的;其次,其表现为宪法的一些具体条文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宪法关于人身自由权不得侵犯,合法的财产权不得侵犯等。宪法原则对民法的立法、鳃释、适用而言具有*高指导地位。
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宪法的规定,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中,*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研究后认为: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批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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