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简明问答三百问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简明问答三百问

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简明问答三百问

作者:黎建飞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0098814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8-11-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59. 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160.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如何计算劳动报酬?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集体合同
第六章 劳务派遣
第七章 非全日制用工和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简明问答三百问 节选

**章 劳动合同法总则
  1.《劳动合同法》与其实施条例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例如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以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等。甚至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还没有实施前,社会就期待并呼吁着相关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意见出台。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也为了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确保其得到正确实施,国务院着手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对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意见,2008年5月,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经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该草案于2008年9月3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共六章,分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
  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利于澄清《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和消除各种疑虑,便于正确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坚持了《劳动合同法》已经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社会上存在争议或者误解的法律条款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
  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和深化,通过细化和深化,有利于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针对实施《劳动合同法》时社会上出现的各种问题而进行的,通过一些补充规定来衔接法律和社会生活,因此,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正确实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正确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出台的条例,属于劳动法领域的法律规定。其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体系。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主要有哪些内容?
  总体而言,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1)明确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明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明确“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4)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调动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重申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第18条),以及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第19条)。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写明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3)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情形作了具体解释:
  1)强调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13条)。
  2)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21条)。  
  (4)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6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法律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