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简明问答三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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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简明问答三百问

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简明问答三百问

作者:黎建飞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0098814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8-11-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劳动力”这一概念?
  所谓劳动力,是指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或创造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实际上就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其存在于活的人体之中。劳动力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所具备的劳动能力,其是劳动者据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关键所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力(通常意义上的活劳动)具有如下特征:(1)存在的人身性:劳动力必须以劳动者人身作为载体,其与劳动者不可分离,劳动者生命终止时劳动力随之消失。(2)形成的长期性:劳动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连续学习的过程,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劳动者还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术。这一过程是需要投资的,而这种投资主要由劳动者个人负担。(3)存续的时间性:劳动力不能长期储存,劳动力一旦形成,必须被不断使用,否则便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减损。(4)支出的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劳动力在再生产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持续地重复支出,而不像物品那样一次性支付完毕。但劳动力一旦支出,就无法回收,不像物品、货币支出后还可回收。(5)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劳动力仅是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光有劳动力并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它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7.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在第1条就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可见对劳动关系的重视。同时,该法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谓《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运用劳动能力,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该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该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其不可能存在于劳动过程之外;(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不存在没有劳动目的的劳动关系;(4)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即劳动者在地位上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但是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
  8.怎样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运用劳动能力,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所谓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二者都是两个主体之间形成的以劳动为载体的一种社会关系。当劳务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但是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2)区别:①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则是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自然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
  ②用工双方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根本、*明显的区别。
  ③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④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方,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⑤订立的要求不同: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外,劳动关系都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而劳务关系除采用书面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
  ⑥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则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解决。
  ……

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简明问答三百问 作者简介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境外就业专家组顾问,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特聘专家。1990年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博士学位;后任国家劳动部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参与《劳动法》等法律制定。自1994年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已出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方面论著百余部(篇)。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立法研讨活动,并曾作为中共中央举办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讲座课题组成员受到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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